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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篇有点意思,应该对云兄的口味,呵呵,大餐没给宰到,这篇就权当国庆大餐吧,哦,不对,应该是府庆。
从逻辑学角度看“伪科学”提法的荒谬
作者:金丽
(谨以此文献给宋正海先生和150名签名者,献给关心和支持修改《科普法》、废除“伪科学”提法提议的朋友们)
马克思曾说过:“应该逻辑地思维和明确地表达思想。”
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在审议法律草案时,要对它的结构是否合理,文字是否清晰、合乎语法进行审查,更要审查其中法律概念是否准确、是否合乎逻辑。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在逻辑上站不住脚的概念仍逃过了立法者们的慧眼,钻进了一些法典之中。《科普法》中的“伪科学”提法就是典型一例。
一、 从定义看“伪科学”提法的荒谬
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它包括内涵和外延两个逻辑特征。
如果要使“伪科学”这一提法在逻辑上站得住脚,那么必须明确“伪科学”的概念,指出其内涵和外延。
1844年, “伪科学”(Pseudoscience)提法在英国出现,用以指代星相学、炼丹术、命相学和颅相说这样一些“知识”。在这里只是列举了 “伪科学”所指的一些对象,我们不能从中看出“伪科学”概念的明确内涵。
后来,经过总结,对“伪科学”下了这样的定义:“任何一个尽管本身不是科学却自称是科学的知识领域都叫做假科学。”(《什么是假科学》加拿大蒙特利尔、麦克基尔大学哲学教授马利奥•邦格(Mario Bunge))换作通顺一点的中文,“伪科学”是指冒充科学的非科学知识领域。而“反伪斗士”方舟子对“伪科学”在给定义时说:我们很难给“科学”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是却很容易给“伪科学”下准确的定义,而且非常简单,那就是:被说成是科学的非科学。(《科学时代的伪科学》)。
1.“伪科学”定义是语词定义
通过简明陈述对一个概念的内涵进行揭示,叫做定义。它是一种认识概念本质属性的逻辑方法。
在逻辑学中,有实质性定义和语词定义之说。
实质性定义是指能揭示对象本质属性(即内涵)的定义。它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定义,也叫做真实定义。下定义的一般方法是“属加种差”方法。如:交流电是方向和强度作周期性变化的电流。这个定义中的“交流电”被称作被定义项,“是”是联结词,“方向和强度作周期性变化”是种差,“电流”是属,“方向和强度作周期性变化的电流”是定义项。这样一个定义明确揭示了交流电的本质属性,使我们一望便知“交流电”这一概念到底指什么了。
而语词定义是一种说明或规定语词表达了什么概念的方法。如:“犊就是小牛。”、“鲁迅就是周树人。”、“白纸就是白色的纸。”、“双百方针就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前三个例子是对语词所指对象加以说明,叫做说明语词定义。后一个例子是对语词所指称的特定对象加以规定,叫做规定语词定义。
语词定义是对语词名称所表达的对象的解释,它有助于使人了解被解释语词,特别使对人们了解新语词和外来语的所指表达了什么概念有必要。但它没有揭示被定义项所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即内涵),因而,它没有多大科学价值,也不是真正的定义,被称作“类似定义的方法。”
其实,明眼人早已看出,“伪科学”的所谓定义就属于逻辑学上所说的语词定义,不是真正的定义,它根本没有反映其本质属性,即没有揭示其内涵,以至于一些“反伪斗士”在这个定义的基础上对“伪科学”提法百般解释,但仍不能给出逻辑上站得住脚的明确说法。近日,人民网“一周科技风云”又以“辨真伪专家支招”为题刊登出所谓“人民网网友谈如何区别科学与伪科学”,在这篇号称是专家所写的“全面而又简单明了地介绍了科学与伪科学的区别”的文章中,作者仍没有给出“伪科学”的明确定义,而是以画像的方式,指出“伪科学对事实不屑一顾”等所谓的“特征”。我们且不说这些“特征”是否能够说明“伪科学”的概念。单是这种画像的非逻辑的手法就已经说明“伪科学”提法之荒谬了,甚至于所谓的“专家”也不得不在试图给“伪科学”下定义之外,另谋说明“伪科学”提法的其它渠道了。
2.对“伪科学”的“定义”犯了“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
逻辑学中,定义是有自己的规则的,其中一条就是:定义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包括被定义项。在定义中如果定义项中包括了被定义项,这就等于以被定义项自己来解释自己,起不到明确概念的作用。
我们在谈说明语词定义时,所举的三个例子就是典型的同语反复。而“伪科学就是假科学,是冒充科学的非科学知识领域”、“伪科学就是被说成是科学的非科学。”也是明显的同语反复。在它的定义项中包含了被定义项中的“伪”或者“冒充”科学的意思。它同“白纸就是白色的纸”一样,并不能揭示被定义概念的内涵,犯了“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
3. 对“伪科学”二阶定义的讨论
近年,有的学者对“伪科学”提出了所谓二阶的元层次定义,说“把非科学的东西说成是科学,则此种声称是伪科学。” 试图避免划界问题。我认为尽管这个定义中的属从知识领域变成了行为,但定义还是涉及划界的,因为定义项中有“非科学”、“科学”,如果要真正明确“伪科学”的概念,还是要对划界问题做出回答的。否则,这个定义同样是一个语词定义,而非实质性定义。而且,所谓的二阶逻辑本身在逻辑学中的地位也是受到质疑的。对于“伪科学”的二阶定义,我认为可以存在于学术研究之中,但是这个二阶的“定义”不能在实际中使用,特别是进入法律中,或者用于学术指责上。
4.对“伪科学”提法的“过宽”滥用
尽管“伪科学就是假科学,是冒充科学的非科学知识领域”并不能揭示“伪科学”的内涵,但是它还是明确某种“知识领域”为其指称对象的。而我国某些“反伪斗士”却在下“定义”时有意或者无意地缩小了限制,从而使“伪科学”所指称地对象扩大,造成了“伪科学”提法的滥用。
不久前,“反伪斗士”方舟子先生提出“把不遵循科学方法的非科学的东西说成是科学,就成了伪科学,这才是伪科学的真正意思。”(《中国青年报》2006.12.13《科学不该宽容》)在方舟子先生的“定义”中,“知识领域”已经变成了“东西”。要知道,“东西”一词在汉语中是泛指各种具体或抽象的事物的。方先生的“定义”也就是说,把任何非科学的事物说成是科学,那么这种东西就是“伪科学”了。曾有网友根据这个定义开玩笑称,方舟子先生是人,不是科学,那么如果有人把方舟子先生说成科学,那么,方舟子先生就是“伪科学”喽,按照《科普法》的要求,我们就应该对方先生这个人加以“反对和抵制”了。
但,这种逻辑不是玩笑中才有。方先生就说:“魔术表演本来是艺术,但是有人却宣称它们是特异功能、人体科学,就成了伪科学”。魔术这种艺术一旦被称为科学,那么它就是“伪科学”了。网上更是有人,以汉字的造字手法没有科学性等理由批评汉字优越的说法,把汉字也贴上了“伪科学”的标签。这真是荒谬之极。如果说把“伪科学”提法限制在“知识领域”范围内还有比较明确的指称对象的话,到把一切非科学的“东西”说成科学就是“伪科学”的定义已经把“伪科学”的对象无限扩大了,已经形成了“伪科学”提法的滥用。
二、 从划分看“伪科学”提法的荒谬
既然单纯依靠下定义,我们不能明确“伪科学”提法的内涵,那么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划分科学与“伪科学”的界限来明确“伪科学”的外延呢?这涉及到另一种逻辑方法——划分。
划分是把一个属概念,依一定标准分成若干种概念以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例如,三角形可以分为锐角三角形、直角三角形和钝角三角形。其中,“三角形”称作划分的母项,“锐角三角形、直角三角形和钝角三角形”称作划分子项。在这个划分中,三角形的角度大小是进行划分时所依据的标准,也即划分根据。
科学、“伪科学”界限的划分不是一次划分可以完成的,它要进行连续划分。即先把知识领域(在某些“反伪斗士”的观念中被偷换成了“东西”)分为科学与非科学,再把非科学划分为冒充了科学的非科学(即“伪科学”)与没有冒充科学的非科学。
1. 科学划界的两种标准
科学思想史上,对于科学与非科学的划分有两种标准。
一种是所谓的实证主义的标准,它以“可证实性”作为判定科学的标准。中国的多数“反伪派”基本上是持这种观点的。其实,著名思想家波普早就批评了这种分界标准混淆了“分界”与“意义”问题。我们说,人的经验的有限性和客观世界的无限性决定了人们认识的相对性,也决定了人们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人们若只以“实证”判定一个理论的科学性则一方面会把尚未发现问题的非科学(以实证标准判定为非科学的错误的理论,比如“世界上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这样的陈述。)划入科学,另一方面,又会把一些以当时人的经验不能正确判定的理论划入非科学。也就是说,实证主义的科学划界标准既过宽又过窄。本身的合理性就很有问题。另外,科学划界问题按实证主义的标准本身就是一个非科学问题,以自己反对的非科学的思辩划出自己所标榜的科学,这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可笑的事。
另一种标准是所谓的证伪主义的标准,它以“可证伪性”来判断科学。中国的“反伪派”也往往标榜什么“证伪”。证伪主义认为一个理论要在事实上被证明是错误的,最起码是逻辑上可能被证明是错误的(指具有逻辑上的可证伪性),才是科学。而在被证伪之前,以一种相对的“可确认性”被暂且接受。证伪主义的标准是不容易被一般人理解的,也是有其自身问题的。但是,我们说,它相对于实证主义来说还是进步的。它指出了人类认识的相对性,指出了科学认识发展的规律。然而,它比之实证主义,更明确地要求把基于自然科学的标准应用于非自然科学领域,并进而认为社会科学、精神科学中的某些理论是伪科学。比如,在证伪主义名著《猜想与反驳》中,一开篇就把马克思主义、精神分析学和个体心理学与占星术并列为“伪科学”的典型。它的以自己认定的自然科学的标准判断非自然科学的理论的科学性的做法是错误的。我们称之为“泛自然主义”。
2.划分过窄的“泛自然主义”标准
方舟子先生说“把不遵循科学方法的非科学的东西说成是科学,就成了伪科学,这才是伪科学的真正意思。”这也算提出了一种标准吧。这种标准就是看一个知识领域是否遵循了科学方法,由此划出科学、非科学,再划出伪科学。但在使用这个标准前,我们需要明白什么是科学方法。
在方舟子先生的新作《没有科学是万万不能的》中,方先生说:“按照《牛津英语词典》的定义,科学主义通常是个贬义词,是用来指相信科学知识和技术万能的信仰,也用来指认为物理科学的研究方法能够取代其他领域(例如哲学以及人类行为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的观点。按照这个定义,科学主义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认为科学万能,二是认为科学方法具有普适性,能用于传统上被认为是非科学的其他领域。”后面,方舟子又说:“ 但是认为科学方法具有普适性,能够应用于社会科学和人文学领域,却并不荒唐,而且早已变成了现实。”由此可见,方舟子的所谓科学方法是指物理科学的研究方法了。那么,物理方法是否可以作为判定科学、非科学的划分标准呢?
我们说,物理学研究的对象与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研究的对象是有本质不同的。尽管社会科学等知识领域借用物理学的研究方法,但这并不表明物理科学在这些领域普遍适用。我们前面说的波普的例子就是一个问题典型。
如果我们认定方先生所说的“科学方法标准”,那么我们通常所说的“科学是反映客观世界(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本质联系及其运动规律的知识体系”这个概念的外延就会大大缩小,很多知识领域都将被剔出科学。事实上,由于把自己认定的自然科学的一些特征当作了划分科学与非科学的标准,无论是实证主义还是证伪主义,都把一些非经验的知识领域如数学、形式逻辑学划出了科学的范围。这种逻辑错误叫做划分过窄,也叫做子项不全。它让数学、形式逻辑学在科学与非科学中都找不到位置,处于了尴尬境地。
3.划界标准的滥用
在逻辑学中,有这样一条规则,即在每次划分中,划分标准应当同一,而不能混淆。违反这条划分规则的逻辑错误叫做“划分标准不一”。
在实际中,我国的很多“反伪斗士”都是把实证主义和证伪主义两种标准相提并论的,时而是实证主义的“可证实性”标准,时而是证伪主义的“可证伪性”标准,让人摸不着头脑。甚至有人宣称要将两种标准参考使用。我们真不知道“反伪派”是如何解决把这两种截然相反的标准捏在一起的逻辑困难的。
4.科学家的感觉不能作为科学划界的标准
方舟子所说的“我们很难给‘科学’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是却很容易给‘伪科学’下准确的定义,而且非常简单,那就是:被说成是科学的非科学。”是非常荒唐的。按照这个所谓的定义,我们判定“伪科学”要依靠对科学概念的认识,而科学是什么又很难确定,而方舟子等人又偏要维护“伪科学”的提法,这简直是荒唐之极。
也许有人会说,对科学的认识是件复杂的事,要依靠较高的科学素养,尽管一般人难以认定科学、“伪科学”,但科学家们是可以判定的。在这里我就要问了,既然科学很难下定义,既然至今尚未有人给出“伪科学”的明确内涵和外延,那么,科学家们是靠什么进行判定的呢?有人说了,是靠科学家日积月累的“感觉”,说,只靠直觉就有结论,不需要“依据”。这就像下棋一样,会讲棋的未必能下赢。(语出自荒川网友。注:一般认为就是赵南元先生。因为他在很多论坛用此网名,所留电子邮件地址也是赵先生的。)而方舟子在接受《检察日报》下属《方圆法治》杂志采访时,又出高论,声称科技工作者的“直觉”可以判断科学的真伪。他说:“虽然对科学的定义和判断标准问题,在科学哲学界有一些争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无法辨别真伪科学了。广大科学工作者对科学的真伪有很好的直觉。”
这大概也是在“反伪斗士”们打官司一再败诉后提出建立所谓的科学法庭,建立科学家评审团的理由吧。因为,在“反伪斗士”们看来,法官们的科学素养实在太低,不能凭日积月累的“感觉”判定到底什么是科学,什么是“伪科学”。
我并不是一个反对非理性的人,恰恰相反,我个人认为非理性的东西是很有用的。但是,我们常讲要“以理服人”,特别是在对问题有争议时一定要“以理服人”,不讲理怎么让持不同意见者服你呀。靠打击学术对手吗?
判断科学、“伪科学”这样的事,怎么可以用感觉来判断呢?以感觉判断也就等于说谁是“伪科学”都是你说了算呗。这不是滥用是什么?科学是反对蒙昧主义的理性的产物,法治的本质也是理性,但是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竟然还有人以“感觉”来判断科学,打击所谓的“伪科学”,真实让人惊异。难道,我们又要回到一个新的打着科学旗号的蒙昧主义的时代吗?这简直是荒唐中的荒唐!
综观“伪科学”提法在定义与划分上所犯的错误,我们只能说“伪科学”提法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实际上,也从没有一种“伪科学”的定义和划分标准能够明确它的内涵和外延。我们说,如果确实有某种东西是需要我们在《科普法》中明确要“反对和抵制”的,那么,我们应该先明确它的概念,定义出明确的内涵,划分出明确的外延。如果一个写入法律的提法本身就是模糊的、不确定的,不是个逻辑上站得住脚的概念,那么,它本身就是荒唐的,我们就应该废除它。如果,我们认识到了一个写入法律的提法的荒谬而仍维护它的存在,不去废除它,那么我们的这种做法则更是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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