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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行走在艰辛的争取权益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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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12-6 15:16: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多少个低收入的家庭,为了孩子的训练入不敷出呢?
    我曾亲眼看到一个与我儿子在一起训练的孩子,两个月之内出了语言,理解、运动、互动都在三个月内迅速提高。但家庭经济条件太差了。爸爸是个进城务工人员,妈妈是农村的家庭妇女,他家是双胞胎,姐姐是个十分机灵懂事的孩子,弟弟就是这个聪明的小男孩。但就在成果十分显著的时候,因经济问题,只训练了三个月就回家了。刚回家时,这男孩各方面也在不断地进步,但后来他家的女孩受了伤,做手术,要很多钱,家里早就承受不了了。当然,也顾不了这个有问题的孩子,就把他放到了农村的爷爷那里。爷爷思想不开通,对这个孩子有偏见,也不会教育训练,听说,过了几个月,这孩子又不开口了。听了真痛心!当时我们认为他是这个小组中最好的一个孩子!连机构的老师都说从来没有碰到过这么聪明的孩子!
    真是太可惜了!只因为钱!
    想想我家又何尝不是呢?可怜的一点收入攒的积蓄在这两年中已经全花光了!现在虽然排上了以琳,但心里还是喜忧参半。还是钱!
    有时想想,真没脸在这世上活着!怎么这么没有能耐!挣这么一点钱!两个人的工资都不够儿子一个月的学费!!!(在另一个机构里,比这还惨!)还要吃饭啊,要住宿哇,要活着啊,加在一起,天啊,多少钱呀!听有一次郭大夫的讲课录音,说到一个案例,听者会有这样的想法,就是你得了孤独症就得有钱,才有可能进步、康复!没有钱的就别指望了!(可能是本人曲解)有时也想不负责任地走开,纠其原因,还是钱!有了钱,就可以安心生活了,就可以安心训练了!但就是没有!
    去年年末,领导通知我,给我申请了困难职工,上级在年终发给了500块钱。并不是很关怀的样子给送来的,是得自己去拿,人家衙门里的人脸还特别地长,那一刻,真是觉得没有了尊严!当时真想一气之下转头回来,又怕单位领导以后在大领导面前难堪。忍了!
    很羡慕国外,人家可以很安心地带孩子,可以很安心地教育与训练。看人家的录相中的妈妈爸爸,没有一个人大声地训斥,跟孩子发火的。想想,我为啥养成了跟孩子发火的坏毛病?还不是当时一分钟一块钱的训练闹的?谁会给咱们时间,慢慢地来?一分钟一块钱啊?你哭了十分钟,你妈得滴多少汗才挣得来啊?你哭一节课,你妈一天就白干啦!下一个十块钱在哪里啊?
    参照国外的很多政策,国内有的地区也已经开始关注这一人群了。有的已经给了一些的福利了。虽然不能让整个家庭的经济条件“解渴”,但起码让心里“解渴”一下,给些许的安慰也是好的。但我们这里怎么就没有呢?
    在今年暑期开始我就不停地到残联、民政等部门寻求扶助。但是他们简直就是在“踢球”,都把责任推向另一个部门,根本没有人理你。后来,我在网上看到有的网友采用请人大代表提案的方式,觉得只有这样才是最理智的,也是最管用的。
    我也曾在九月初到省残联去寻问,但是也没有关于给这个人群经济扶助的政策。
    如果大家都认为这是一个没有希望的群体,国家怎肯把钱投向一个没有希望的群体做没有希望的事?
    但是,好在,我们看到了许多成功的例子。如成功的康复的例子,成功的争取权益的例子,成功的得到扶助的例子。
    我在省残联还看到,残疾的几个大领域,如聋哑盲、肢残、脑瘫,国家都有了不同的教育扶助的政策,还有免费的康复训练。如有聋儿康复训练,有免费提供给肢残人士的轮椅和训练等。但是孤独症这一块儿,就没有了。只有一个训练机构,收费较少,算是福利了。但只能惠及极少数的孩子。那儿只有三位老师,训练的也不够正规。尽管这样,我觉得只要我们做得很到位,国家关注孤独症、扶助孤独症的那一天就会早一些来到。
    我在本市的一个关爱自闭儿童活动中,结识了一位热心此事业的机构负责人。这位老师十分令我敬佩,他不仅认真学习相关知识,为家长提供多方面的指导,还做很多公益活动。比如,免费为儿童进行孤独症筛查,联系全国知名的专家来本地讲座等。他还说,家长应该组织起来,向政府去争取权益。
    我说我很想这样做啊。这位老师说,家长们都希望国家对孤独症儿童及家庭扶助,但多数人不愿意站出来,自己去努力。
    对啊!
    我目前正在收集相关的资料,如论坛网友“柳茵”的文章,想将国外的相关政策与国内其他省市的相关政策收集起来,打算写一份材料,通过正当的渠道反应上去。(但不懂英文,坛子里的高手的原版新材料看不了。汗.......)
    各位,帮我提一些建议,如这份材料的内容,各地的福利政策汇总,这份材料送到哪里应该最管用?是直接提到残联呢,还是送到其他的地方?谢谢。
2#
发表于 2008-12-6 15:35:18 | 只看该作者

[求助]钱!钱!行走在艰辛的争取权益之路

您好!我对您的建议很是认同。的确,人们对自闭症的认识还很不深入,所以对孩子和家长也就比较冷漠。是应该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是就目前的状况,反映问题后得到充分重视并给予实际帮助的可能性并不大,所以我们还是要更多的立足自己。家长自己训练孩子,我觉得是最理想的。当然家长要付出非常大的努力,多学多思考多实践。我一直是自己训练孩子的,当然我曾经来以琳参加了家长培训,并且到医院上过亲子班,学了一些方法还在摸索中。不断有人提醒我们,对自闭症孩子的康复训练是终身的,家庭教育很重要,所以还是武装我们自己吧。与你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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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12-6 15:43:5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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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12-6 15:53:02 | 只看该作者

re:我们也是啊,就是为了钱啊,现在我们两夫妻...

我们也是啊,就是为了钱啊,现在我们两夫妻都失业了。现在经济萧条又找不到工作。我们在上海训练了三个月,就这三个月的钱还是借的,实在是没钱啊,只有训练了三个月,没办法啊,关心我们这样的孩子的人太少了,我们的孩子看起来很活泼,又不像有问题的样子,根本就没人同情,连亲戚都不肯帮一点忙,本来我们在上海有亲戚有房子,我们开口向他们借,可他们回绝了,我当时真是死的心也有了,可是又没有这个勇气,真羡慕其他国家,有这么好的福利,自闭症孩子几乎是国家全包的,可我们国家呢!现在回家了,可回家在家里训练有的时候又觉得没有头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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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08-12-6 16:17:06 | 只看该作者

re:感谢朋友们。我刚才打了一个电话,...

    感谢朋友们。我刚才打了一个电话,回来就看到这么多回帖很感动。我帖子中提到的那个聪明男孩他们只训练过三个月,钱也是借来的,但听说,他们可以报一部分。这样也行啊。
    觉得这个话题太沉重,我把刚才两个加着感叹号的“钱”给删了。
    汇报:目前收集到的材料有:本论坛中的有关“提案”、南京、北京、成都等地对孤独症儿童的扶助政策、国家关于残疾等级判定的法规等。
    期待朋友们不断提供材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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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12-6 19:34:02 | 只看该作者

re:国外也不是全包,看一下这篇译文就知道了。...

国外也不是全包,看一下这篇译文就知道了。

http://www.yeeyan.com/articles/view/Blackeye/18872

像以琳这样的机构在英国就没有,即使有也肯定是自费,而且是天价。要想让国家公费医疗增加一项针对自闭症的干预治疗,也是要家长联合各个方面,游说政府,需要很多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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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12-6 20:20:19 | 只看该作者

re:支持以上观点,我也是没钱,我得一个人担,...

支持以上观点,我也是没钱,我得一个人担,男人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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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12-6 20:35:22 | 只看该作者

re:遇到这种情况,别在把钱看的那么重要,没有...

遇到这种情况,别在把钱看的那么重要,没有钱可以借,但孩子我们单隔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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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12-6 21:39:15 | 只看该作者

re:大家可以给张海迪主席写信啊.前人...

大家可以给张海迪主席写信啊.

前人栽树后人乘凉.不要指望短时间内会有结果,我们只是在努力,也是在尽一份社会责任.

但只要努力,再慢也会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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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8-12-6 22:06:06 | 只看该作者

re:在我们这里有一个基金在努力,在想办法为我...

在我们这里有一个基金在努力,在想办法为我们的孩子募捐,但却没有家长愿意让孩子面对镜头.这样的一个孩了子,如果不是专业人事,又怎会知道其中的难处?因此.需要我们站出来,让更多的人了解.但政府是难指望的,效率太低,而且全部门按章办事,无章可寻的事,办事人员也不敢担责任,只好推来推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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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08-12-7 19:56:16 | 只看该作者

re:感觉不出这材料有用,也先贴在这里吧。...

感觉不出这材料有用,也先贴在这里吧。
关于印发《〈智力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康办〔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智力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智力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智力残疾康复“十一五” 实施方案》实施办法
《智力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是在总结“十五”智力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以及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阶段目标,为满足广大智力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改善贫困智力残疾儿童的康复状况而制定的。通过重点工程任务的实施,推动智力残疾康复工作的逐步开展,使更多的智力残疾人受益。为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
1 . 对 10 万名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开展康复训练;对 5 万名智力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 1 )。
2 . 承担社区康复工作任务的县(市、区)普遍开展成年智力残疾康复训练服务 ( 具体任务分配见《〈社区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 ) 。
二、时间要求
—— 2006 年 12 月底前,任务地区完成本地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的制定和部署,进行人员培训、摸底调查等基础工作,组织开展康复训练服务。
—— 2008 年 12 月底前,各地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家长培训总任务完成过半 ; 承担社区康复工作任务的县(市、区)基本完成成年智力残疾人的康复需求调查和建档立卡,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康复训练服务。
三、工作流程
智力残疾康复工作流程大体为:建立社会化工作体系→制定工作计划→培训人员→调查摸底→组织实施
四、具体做法
(一)建立社会化工作体系
社会化工作体系由组织管理网络、技术指导网络和训练服务网络组成。
1 . 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组织管理网络
——教育部门将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纳入特殊教育学校工作范畴,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对社区智力残疾康复工作的技术指导作用;协调安排轻度智力残疾儿童到普通小学或幼儿园进行随班就读,指导有条件的普通小学、幼儿园开设特教班。
——卫生部门加强智力残疾的预防工作,指导基层卫生机构做好智力残疾儿童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工作,对已确诊的,及时转介到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早期治疗和康复训练。
——民政部门救助贫困智力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指导智力残疾人较集中的福利院所开展康复训练;结合社区服务,开辟场所,组织智力残疾人进行适宜的康复训练活动,积极开展日间照顾、托养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智力残疾康复服务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台扶持政策和措施,对轻、中度成年智力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岗前评估,支持成年智力残疾人从事社区保洁、简单生活服务、手工劳动等工作,有计划地开展辅助性就业安置,帮助他们实现自食其力和融入社会的目标。
——计生部门和妇联发挥基层工作队伍优势,做好优生、优育及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残联做好智力残疾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协调实施和督导检查工作;建立技术指导组和技术资源中心,组织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智力残疾康复训练,提供服务;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智力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2 . 健全技术指导网络
——建立全国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组,承担全国智力残疾康复的技术指导和研究工作,制定技术标准,编写培训教材,培训技术骨干,推广实用训练技术,配合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深入工作薄弱地区进行业务指导,参与国家任务的检查验收。
——各地相应成立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组,依托有条件的康复、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机构成立智力残疾康复技术资源中心,配合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协助实施康复工作计划,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知识普及,并直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开展技术研究,参与任务的检查评估。
3 . 完善训练服务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建立健全智力残疾康复部,直接开展训练服务和基层训练指导,承担训练任务,培训基层康复人员和残疾人亲友,提供家庭康复指导、知识普及、心理疏导、咨询、转介等服务;有条件的县级康复机构,根据智力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开展适宜的康复训练服务项目。
——依托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机构、福利企事业单位、工(农)疗站以及社会兴办的康复服务机构等,开展智力残疾儿童和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
——充分利用社区服务资源,支持和帮助智力残疾人进行社区和家庭康复训练,提供知识普及、心理支持、转介等服务。
——发挥各级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的作用,掌握智力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组织智力残疾人家长及其亲友,开展心理支持、知识普及和家庭互助等康复活动。
(二)制定工作计划
地方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以《智力残疾“十一五”实施方案》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十一五”智力残疾康复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主要措施、实施进度、统计检查、经费匹配和管理等,并根据本地的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检查任务进度,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确保五年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培训人员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根据任务要求,组织进行全国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二级培训,为承担国家任务的康复机构、特教机构、福利企事业单位等培训康复训练技术人员,为县(市、区)残联培训管理人员;县(市、区)残联把基层智力残疾康复管理和技术培训融入社区康复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县(市、区)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组和技术资源中心的师资,为基层培训康复人员,使承担智力残疾康复训练服务任务的机构、社区至少有一名经过培训并胜任工作的康复人员。
(四)调查摸底
调查摸底包括智力残疾康复训练服务资源调查和康复需求调查两部分。
——智力残疾康复训练服务资源调查县(市、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资源调查,了解和掌握本地及周边可利用的康复资源,包括各部门和社会兴办的智力残疾康复训练服务机构的数量、业务内容、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的活动等方面情况,以有效整合利用资源,满足智力残疾人对康复训练服务的实际需要。
——智力残疾康复需求调查街道(乡镇)残联组织经过培训后的人员,深入社区、家庭进行智力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对有训练需求的进行登记,为开展康复训练服务打好基础。
(五)组织实施
1 . 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家长培训
( 1 )组织管理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下达任务指标,组织编制康复训练档案、评估标准和工作用表,进行工作培训,开展工作调研,指导各地实施贫困智力残疾康复儿童康复训练和家长培训任务;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有重点地深入各地,进行督导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将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家长培训相关工作列入各成员单位的责任范围,分解任务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健全技术指导网络,统筹利用各种康复资源,开展智力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好任务的考核验收和统计。
( 2 )技术指导
——全国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组加强对智力残疾儿童潜能开发和运动、言语、思维、生活自理、社会适应等方面训练方法的研究和总结,规范训练方法,推广实用技术,选择培育部分区域性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发挥培训、见习和技术指导作用。
——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地(市)、县(市、区)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组和技术资源中心传授和推广适宜的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方法,进行实地指导,培训基层康复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服务,参与检查评估。
( 3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家长培训
采取机构训练和社区、家庭训练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有训练需求的贫困智力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并开展智力残疾儿童家长培训。
——依托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小学特教班、残健融合的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综合福利院的儿童部等为有训练需求的智力残疾儿童进行能力评估,制定康复目标和训练计划,实施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六方面的能力训练,进行效果评估,康复训练有效率达到 70% ,同时,对智力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使他们了解、掌握智力残疾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家庭康复训练的基本方法。
——社区康复协调员组织智力残疾儿童家长及其亲友,利用社区服务设施和人员,就地就便开展适宜智力残疾儿童的日常生活活动训练、简单言语沟通训练、康复娱乐活动等,帮助他们走出家门,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交往,提高生活自理能力,为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创造条件;组织残疾儿童家长开展基本知识培训和家庭互助活动,帮助智力残疾儿童家长树立康复信心,克服消极心理,掌握基本的训练方法,坚持康复训练。
( 4 )工作流程
①智力残疾儿童机构康复训练:
——筛选训练对象街道(乡镇)残联协同训练机构专业人员,深入社区家庭,筛选出诊断明确、有康复潜力、家长配合的 7 岁以下和部分 18 岁以下非在校智力残疾儿童作为训练对象,并安排到承担任务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综合福利院的儿童部、残健融合的幼儿园等机构,选择有训练需求的智力残疾儿童作为训练对象。
——实施康复训练承担训练任务的单位,对训练对象进行功能评估,制定训练计划,实施运动、感知、认知、言语、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并按评估标准,对训练对象的功能状况、训练效果,逐次进行初次、中期、末期评估,建立《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见附件 4 ),认真填写训练记录,并妥善保管。
——保证训练时间纳入重点工程任务的智力残疾儿童训练时间规定为 6 个月(由初次评估至末期评估日期连续计算),机构训练结束后,训练人员提出今后康复的指导意见。
——进行统计汇总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十一五”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家长培训登记表》(见附件 2 ),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核汇总;县(市、区)残联填写《“十一五”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家长培训汇总表》(见附件 3 ),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汇总上报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审核后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②智力残疾儿童社区康复训练服务
——筛选训练对象乡镇(街道)残联组织辖区社区康复协调员和卫生人员进行智力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调查,筛选有康复潜力、家庭成员配合的智力残疾儿童作为训练对象。
——开展康复训练服务社区康复协调员组织智力残疾儿童家长及其亲友,利用社区服务设施,开展智力残疾儿童日常生活活动训练、简单言语沟通训练、康复娱乐活动和家长康复知识培训等,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认真填写训练记录,并妥善保管。纳入重点工程任务的智力残疾儿童社区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进行统计汇总纳入重点工程任务的智力残疾儿童社区康复训练,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十一五”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家长培训登记表》(见附件 2 ),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核汇总;县(市、区)残联填写《“十一五”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家长培训汇总表》(见附件 3 ),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汇总上报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审核后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③智力残疾儿童家长培训
——承担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任务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福利企事业单位、工(农)疗站等,采取举办家长学校、培训班或亲子同训等方式,对纳入重点工程任务的智力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培训,填写《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见附件 4 )中的“家长培训记录”。在社区进行家长培训的,在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中填写家长培训纪录。
——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十一五”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家长培训登记表》(见附件 2 ),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核汇总;县(市、区)残联填写《“十一五”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家长培训汇总表》(见附件 3 ),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汇总上报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审核后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2 . 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
( 1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将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纳入社区康复工作计划,列入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统筹实施,督导检查。
——街道(乡镇)残联、居(村)民委会组织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和康复资源调查,同时因地制宜地为成年智力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服务。
( 2 )技术指导
各级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组,重点做好社区康复协调员的业务培训,对成年智力残疾人社区康复训练服务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检查评估。
( 3 )训练服务
发挥社区服务中心、星光计划设施、工(农)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设施的作用,开展适合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需要的生活自理、简单劳动技能、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和日间照料、娱乐活动、辅助性社区就业、亲友培训、心理辅导、转介等服务,使成年智力残疾人学会自我照顾,掌握简单劳动技能,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 4 )工作流程
——进行需求调查,确定训练服务对象 承担社区康复工作任务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需求调查,对有需求的成年智力残疾人进行登记,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
——根据康复需求情况,开展有针对性多样化的康复训练服务
①生活自理能力训练主要包括训练成年智力残疾人在穿脱衣物、洗漱清洁、用餐、大小便自理等方面的能力,能够达到自我照顾。
②简单劳动技能训练主要包括家务劳动、简单职业技能、社会服务和农业生产等方面训练,使成年智力残疾人掌握简单劳动技能。
③社会生活能力训练通过向成年智力残疾人提供文明礼仪、熟悉社区环境、安全常识、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训练与服务,提高他们的社会生活能力。
④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在街道、社区开设场所安置轻度成年智力残疾人进行简单手工制作、社区清洁、汽车美容、体育娱乐等康复活动;为中重度以上的成年智力残疾人提供日托式的服务。
⑤工(农)疗服务利用工(农)疗站现有设施、人员,安排轻度成年智力残疾人参加简单手工制作,开展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和文体娱乐活动。
⑥托养服务兴建集教育、康复、劳动为一体的福利、辅助性就业、养护等性质的机构,为重度智力残疾人提供终生性的康复服务。
⑦亲友培训向成年智力残疾人亲友普及知识,开展培训,举办联谊活动,进行家庭康复训练指导等。
⑧心理辅导通过个别面谈和小组交流等方式,鼓励成年智力残疾人亲友正确面对残疾,树立康复信心,坚持康复训练,帮助智力残疾人取得良好的康复效果。
⑨转介服务根据成年智力残疾人在医疗、护理、托养、技能培训、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不同需求,联系有关机构和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转介服务。
——做好训练服务记录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开展康复训练和提供服务的情况,认真填写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中的训练服务记录,并妥善保管,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做好档案的使用指导和检查工作。
3 . 加大社会宣传,普及康复知识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智力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编发适用于基层的普及读物、指导手册和家长培训材料;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社会公益活动,普及康复知识,宣传残健融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智力残疾人的良好社会环境,提高康复和残疾预防意识。
4 . 做好特需人群补碘宣传教育工作
积极做好特需人群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婚姻登记、计划免疫、计划生育、孕妇学校以及全国“助残日”“防治碘缺乏日”等,宣传碘缺乏危害和防治碘缺乏病知识,增强科学补碘和自觉补碘意识,预防因碘缺乏导致智力残疾的发生。
五、经费保障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 100 元对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给予补贴,按照每人 50 元对智力残疾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给予经费补贴;按照每个机构 10 万元对全国 25 个智力残疾康复养护试点机构给予经费补贴。各地要按照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投入相应配套经费。
六、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智力残疾康复工作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训练服务网络的建设与开展工作的情况;康复资源的整合利用情况;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家长培训任务完成和质量控制情况;社区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的情况;经费的匹配和使用管理等。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智力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要求,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于 2008 年进行中期检查, 2010 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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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8-12-7 22:42:39 | 只看该作者

re: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配套实施...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配套实施方案之六

一、背景

--我国有精神病患者1600多万,大量精神病患者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与康复。随着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精神残疾儿童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2001年中国0-6岁残疾儿童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我国0-6岁儿童精神残疾现患率为0.101%,约有精神残疾儿童10.4万,其中绝大多数为孤独症儿童。大多数孤独症儿童难以得到有效的康复训练和服务。

--"十五"期间,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在覆盖4亿人口的500多个市、县,对274万名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综合防治康复,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年-2010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71号),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在覆盖8亿人口的县(市、区),对480万重症精神病患者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为10万名贫困患者提供医疗救助。

--在31个试点城市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建立示范性康复设施,培训孤独症儿童筛查、诊断、康复训练专业技术人员。

三、主要措施

1.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

(1)组织管理

--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县(市、区)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民政、公安、残联等相关部门组成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地精神病防治康复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内容,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组织所属精神卫生机构及各级医务人员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指导康复训练。

--民政部门及时收容和治疗社会上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精神病患者,在医疗、康复、就业、扶贫救济、社区服务等方面对贫困精神病患者予以扶助。

--公安部门认真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

--各级残联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服务工作,组织精神病患者治疗后的康复训练,协助卫生、民政等部门,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2)技术指导

各省、地(市)、县(市、区)指定一所精神卫生机构作为技术指导中心,成立技术指导组,负责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技术指导,指导基层开展摸底调查,对患者进行诊断,制定治疗与康复方案,开展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等。

(3)治疗康复

--以精神卫生机构为依托,以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发挥村卫生室、单位医务室以及监护小组的作用,形成住院、门诊、家庭病床、家庭看护相互配合的治疗系统。

--精神卫生机构承担重度急性期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为病情较重且不稳定、没有条件住院的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向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转介病情稳定出院的患者。

--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在村(居)委会及监护小组的协助下,定期随访病人,开展康复期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和社区康复,早期发现精神疾患,根据需要及时转诊。

--村卫生室、单位医务室以及监护小组在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下,督促患者按时服药,进行康复训练,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向医务人员报告。

2.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复服务

--多方筹措资金,加强精神病康复机构建设,统筹规划,每县(市、区)扶持建立一所示范性精神病康复机构,通过工疗站、农疗基地、活动中心、托养中心、中途宿舍、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多种载体,为精神病患者康复创造条件。

--利用社区康复站等社区服务设施进行精神病患者日间照料,开展心理疏导、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家属培训等康复活动。

3.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

--将贫困精神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形成制度化救助机制。

--通过实施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重点解决贫困患者急性发病期住院和稳定期免费服药的问题。

4.加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队伍建设

--制定培训计划,对从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管理人员、社区医生、康复人员、志愿工作者及家属进行培训,增强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专业服务能力。

--对社区医生从事包括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在内的公共卫生工作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稳定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队伍。

5.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选择31个试点城市,发挥现有妇幼保健、特殊教育网络和有关社会力量的作用,探索建立孤独症儿童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康复训练的干预体系。

--整合资源,建立省级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

--编写统一康复训练教材,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及筛查、诊断专业人员培训。

6.宣传普及知识

编写通俗易懂的科普读物,印发宣传画册,利用"助残日"、"精神卫生日"等多种活动,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反对歧视精神病患者,为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经费

1.中央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培训、检查评估、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精神病患者康复训练等。

2.地方经费:用于组织协调、调查摸底、建档立卡、人员培训、宣传教育以及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等。

五、检查统计

1.检查

--各开展精防康复工作的市县每年要对本地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2008年对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市(县)进行中期检查;

--2010年下半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2.统计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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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22:43:2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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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

  

发展的意见

  

中发[2008]7号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在国际上赢得广泛赞誉。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一些人扶残助残意识不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三)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国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五)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继续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研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支持开展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康复质量和水平。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制定和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制定国家残疾标准,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七)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救助。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城市廉租住房政策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已开展试点的地区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九)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各级政府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发展残疾人教育。鼓励从事特殊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对残疾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师范院校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实施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切实将国家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十二)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开展残疾人体育科研和体育教育。实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举办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办好2008年北京残奥会和2010年广州亚洲残运会。

    五、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三)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研究制定残疾人服务领域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服务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十四)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十五)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推广“阳光之家”经验。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倾斜。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提高信息化水平,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六)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十七)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修订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十八)推进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合作。拓展国际交流领域,提高国际合作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残疾人事务,做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批约和履约工作,充分展示我国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人权保障成就,借鉴国外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

    七、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十九)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协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中国残联要加强对全国残疾人工作的指导。

    (二十一)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二)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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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22:45:2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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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本市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权利,解决他们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促进他们今后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实现就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长效保障机制,确保到2010年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在社区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配发辅助器具;年龄不满七周岁的残疾儿童在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均可按照本办法享受康复补助。
社区康复训练与服务,是指残疾儿童少年在社区内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提供的生长发育监测、诊断评估、康复治疗、康复训练与指导、康复咨询等服务。
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弥补或代偿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
能减弱或丧失的器具,包括助听、助视、助行类辅助器具和假肢、矫形器及生活自助具等。
机构康复训练,是指经过诊断评估符合康复训练条件的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第三条 补助标准
(一)残疾儿童少年在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残疾儿童少年需要配发辅助器具,且在市残联每年确定的辅助器具配发目录范围内的,给予免费配发。其中,年龄不满七周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电子耳蜗条件的,按照人工电子耳蜗的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已经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人工电子耳蜗植入和处理器升级的费用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三)年龄不满七周岁的残疾儿童在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补助。训练时间不足半个月的,不予补助;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给予补助。
(四)年龄不满七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可免费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五)享受第(三)、(四)款补助政策的,不能同时享受第(一)款补助政策。各项补助政策,残疾儿童少年超过规定年龄后自动终止。   
第四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
(二)初审。街道、乡镇残联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由民政部门在栏内盖章确认),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批。
(三)审批。区(县)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其中,对于申请配发辅助器具的,区(县)残联审核后,需报市残联审批;对于申请到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需先进行功能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四)备案。区(县)残联将审批后的审批表报市残联备案。
第五条  核发
(一)对在社区内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由区(县)残联每年为其发放一张面值1000元的康复卡。残疾儿童少年凭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区(县)残联自发卡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资金总额将康复补助经费拨付服务单位。
(二)残疾儿童少年需配发辅助器具的,由市残联负责组织实施,区(县)残联负责具体的发放工作。
(三)对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残疾儿童在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审批合格后,残疾儿童持审批表到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完成康复训练项目后,残疾儿童的监护人或家长持审批表及康复机构开具的有效票据于每年11月底前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
(四)对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的残疾儿童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待审批合格后,残疾儿童持审批表到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完成康复训练项目后,康复机构持审批表于每年11月底前与区(县)残联结算。
第六条 经费来源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专项经费列入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残疾儿童少年辅助器具经费列入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一)市残联、市教委、市卫生局负责指定康复机构及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并建立康复机构服务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二)各级残联组织要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档案库,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街道、乡镇残联每半年应对享受康复补助情况进行一次核实,对超过规定年龄、已经康复等不符合发放补助条件的,要及时终止康复补助;补助对象户口迁移时,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级教育、卫生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指导康复机构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服务工作,为残疾儿童少年建立康复档案,并开展上门、随访、训练指导等工作。
(四)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及残联要做好康复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工作,确保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五)对在康复补助申请、审核、审批、核发过程中,弄虚作假、截流挪用、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八条 实施细则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残联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共同制定。
第九条  解释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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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22:46:09 |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

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
康复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教委、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联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
康复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将对残疾儿童少年社区康复训练、配发辅助器具、机构康复训练三个方面给予补助。为进一步明确补助对象、补助范围、工作流程、结算方式等问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社区康复训练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1.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各类残疾儿童少年。不包括在福利机构、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少年。
2.补助范围包括:生长发育监测,视力检查,听力检查,智力筛查,常规健康体检,血红蛋白检测,上门访视,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与康复咨询,康复诊断与评估,康复训练与指导,针灸理疗等。
(二)申请审批程序。
1.每年11月份开始,申请年度社区康复训练补助。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
2.街道、乡镇残联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批。
3.区(县)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为其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并发放一张康复卡,监护人或家长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并由区(县)残联在卡上注明,盖章确认。
4.特殊情况的说明:
(1)新建居民小区未及时成立居委会的康复补助申请工作,由街道、乡镇残联承担。
(2)各区(县)残联每年1月底前集中办理康复卡的审批和发放手续,对新提出申请的对象,做到随报随审批,截至日期为当年8月底,对超过规定日期提出申请的,顺延到下一年度办理。
(3)每张康复卡有效期为1年,从发卡之日起至当年11月底有效。
(三)复审、变更及补办。
1.街道、乡镇残联于每年11月底前,组织辖区残疾儿童少年将本年度康复卡交还区(县)残联进行复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续发下一年度康复卡。对未按时交还康复卡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不再享受康复补助政策。
2.残疾儿童少年自发卡之日起,原则上不得变更服务单位。对有特殊困难,确实需要变更服务单位的,由监护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残联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由区(县)残联将原有康复卡及康复服务档案收回,为其办理新卡,康复卡原有服务记录要重新登记在康复卡上。
3.发生康复卡遗失、损毁等,需要补办的,监护人或家长凭康复服务档案到区(县)残联办理补领手续,补发的康复卡上需注明以前服务内容及金额。
(四)服务。
1.残疾儿童少年持康复卡及康复服务档案到指定的服务单位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服务单位填写并保存康复服务档案。
2.服务单位的收费参照《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每次服务后,服务单位在康复卡上注明服务内容、收费金额、服务时间,服务人员与监护人或家长同时在卡上签字,服务单位需同时将详细的服务记录填写在康复服务档案上。
3.服务单位在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与指导的同时,每月应对残疾儿童少年至少进行二次随访,并将服务内容填写到康复服务档案中。
4.服务单位接受残联、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督导。
(五)经费结算。
1.区(县)残联于每年1月底前将审批后的名单通知服务单位并按照每名康复对象1000元的标准拨付服务单位。
2.对实际发生费用不足预拨金额的,从服务单位下一年度康复补助经费中扣除。对未按时交还康复卡的,由区(县)残联按照康复服务档案记录进行结算。
3.每张康复卡面值1000元,超出部分费用,由服务对象家庭自行承担。
4.对于中途发生变更服务单位的,区县残联收回原康复卡后,按康复卡余额拨付变更后服务单位。
二、配发辅助器具
(一)配发对象及范围。
1.配发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经评估
有辅助器具需求的各类残疾儿童少年。不包括在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少年。
    人工电子耳蜗植入的补助对象为年龄不满七周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人工电子耳蜗升级费用的补助对象为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后,需对处理器升级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
2.配发范围:助听、助视、助行类辅助器具、生活自助具;大、小腿假肢及各类矫形器。
3.配发品种:按照市残联每年年初统一公布配发的辅助器具品种,包括大、小腿假肢,矫形器,电子耳蜗。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区(县)残联根据市残联公布的配发辅助器具品种,组织街道、乡镇残联做好宣传工作并进行摸底调查,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调查工作并组织残疾儿童少年办理相关手续。
2.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注明申请辅助器具名称,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
3.街道、乡镇残联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核。
4.区(县)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汇总辖区辅助器具需求的总体情况,于3月底前报市残联审批。其中,验配助视器、助听器、植入电子耳蜗、装配假肢矫形器的,需到专业机构进行诊断,由机构开具证明后,一并报市残联。
5.市残联收到区(县)残联报送的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6.特殊情况的说明:
(1)新建居民小区未及时成立居委会的申请工作,由街道、乡镇残联承担。
(2)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原则上不再配发同一品种的辅
助器具。对于因质量问题出现损坏、无法使用,而未到规定更换年限的,可免费更换,需由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家长在审批表内注明情况,居(村)委会核实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如人为因素造成辅助器具损坏的,不予更换。
(3)各区(县)残联组织摸底调查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有辅助器具需求未上报的,区(县)残联可提出申请,由市残联给予发放。
(三)配发。
关于辅助器具的招标、采购工作,每年由市残联统一操作,区(县)残联每年1月底前,做好需求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立卡工作。关于发放工作,原则上本着随报随发放的原则进行。对于装配假肢、矫形器的,由区(县)残联负责组织到市残联指定机构安装。
(四)服务。
1.市残联要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实际康复需求,每年更新配发辅助器具品种,确保残疾儿童少年享受高质量、个性化的服务。
2.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的技术支持与指导,并定期检查指导区(县)残联的配发工作。
3.各区(县)残联负责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加强管理,严格操作程序,保证辅助器具发放到每一个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手中;此外,要按要求做好信息采集和数据录入工作,做到随审批、随发放、随录入。
4.各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各街道、乡镇辅助器具服务站要做好服务工作,要对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功能评估,配备辅助器具后,要对其进行训练指导。对出行不便的,要提供上门服务,并做好服务记录。
(五)经费结算。
1.残疾儿童少年配发辅助器具经费由市残联承担,每年市残联根据本年度配发情况将辅助器具配发经费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2.残疾儿童少年装配假肢、矫形器,选择规定范围以外品种的,经费自行承担。
3.残疾儿童到指定医疗机构装配市残联确定品种范围内的电子耳蜗,其人工电子耳蜗的设备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家长持有效票据于当年11月底前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
4.已经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家长持有效票据及相关机构的升级证明于当年11月底前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
5.第3、4条涉及的补助经费,每年11月底前,区(县)
残联填写汇总表报市残联,年底前按实际支出情况通过市财政拨付区(县)残联。
三、机构康复训练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1.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七周岁在指定康复机构内接受康复训练的各类残疾儿童。其中,申请到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免费进行康复训练的对象为年龄不满七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不包括在福利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
2.补助范围包括: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内接受康复训练、康复指导及康复评估等相关费用。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对于申请到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残疾儿童,每年自12月1日起,残疾儿童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
2.街道、乡镇残联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由民政部门在栏内盖章确认),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批。
3.区(县)残联联系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对提出申请的残疾儿童进行功能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区(县)残联予以审批,并在审批表内注明所去机构和补助意见等内容。
4.特殊情况的说明:
(1)新建居民小区未及时成立居委会的康复补助申请工作,由街道、乡镇残联承担。
(2)多重残疾儿童,同一时间段内,不得同时申请进入两家机构。
(三)经费结算。
1.残疾儿童在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家长持审批表及机构出具的有效票据,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补助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算,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训练时间不足半个月的,不予补助;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给予补助。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康复训练费用全部由区(县)残联承担,训练费用按照市残联与机构签署的协议规定,训练结束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家长在审批表内签字认可后,服务机构持表与区(县)残联结算。每年12月至下一年度11月底,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时间为每年11月底前。
3.机构康复训练补助经费为专项的康复训练经费,不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项目。在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补助经费为门诊训练费用,不包括住院的康复费用。
(四)服务。
1.康复服务指定机构要为残疾儿童建立康复档案,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2.康复服务指定机构要按要求如实开具相关证明及票据,出现弄虚作假、虚报等现象,一经发现,取消指定机构资格。
3.康复服务指定机构要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对康复训练结束后返回社区的残疾儿童,要做好社区、家庭指导等延伸服务。
4.康复服务指定机构要自觉接受区(县)残联、卫生、教育等部门的业务指导,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不断改善自身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五)康复服务指定机构认定及评估。
1.市残联、市教委、市卫生局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在本系统内分别指定康复服务机构。市残联、市教委、市卫生局每年年底对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定点机构资格。每年1月份公布一次康复服务指定机构、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对于要求成为新的康复服务指定机构或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的,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残联、市教委、市卫生局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合格后,授予相应资格。
2.关于指定机构标准和范围,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基本标准
      2.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评估办法
3.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指定机构名单
4.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名单
5.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
6.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汇总表







附件1:

北京市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是直接为残疾儿童服务的场所,承担着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为规范机构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康复机构管理,最大限度地满足残疾儿童及其家长的康复需求,特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资质
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定点机构,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职能任务
    机构职能定位准确,服务宗旨正确,业务范围和工作目标清楚,服务对象、任务及工作重点明确,有年度计划、季度安排和具体落实措施。有总结检查和相应的评价资料。
三、场地设施
1.有固定的康复服务场所,并保证康复床位的落实。康复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
2.按要求配备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包括必要的检查仪器和训练器材。
3.主要公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要求,地面要防滑,走廊墙壁要有扶手装置。
4.康复训练服务场所,色彩和装饰应适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四、人员配置
1.按要求配备配齐工作人员,结构基本合理。业务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0%。
2.康复业务人员与康复对象的比例符合有关要求,其中: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为1:4;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为1:6;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为1:8;精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为1:4。
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以上学历,其中,大专以上人员占业务人员50%以上。
4.业务骨干必须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业务主管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五、机构管理
1.组织管理。组织结构健全,人员分工明细,岗位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问责制度和奖惩制度。
2.资产管理。资产有专人管理,帐物分开,帐目清晰、公开。年度审计合格,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经纪律严明,无严重财产流失现象。
3.安全管理。制定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完备的防火、防盗、防中毒设施,对要害部位有特殊的管理措施。
六、康复训练与服务
1.建立完备的残疾人康复需求档案和服务档案,并有专人管理。
2.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训练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做好转诊、转介工作,并有跟踪服务记录。
3.建立康复对象个案讨论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4.加强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注重培养康复人才。
5.进行经常性的康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6.针对家长需求,结合康复工作实际,对家长进行有关康复知识和康复技术的培训。
7.积极开展康复知识学习和康复技术交流活动。
七、质量监控
建立量化考核指标,对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进行质量监控和绩效考评。
1.收训残疾儿童数量≥30名。
2.残疾儿童每年康复训练时间:听力残疾儿童≥6个月;肢体残疾儿童≥10个月;智力残疾儿童≥6个月;精神残疾儿童≥6个月。
3.康复档案和康复训练记录书写合格率≥90%。
4.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总有效率≥80%。
5.康复设施、器材完好率≥80%。
6.残疾人康复服务满意率≥85%。
7.年度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无严重违章违纪现象。
8.康复收费合理、不存在乱收费现象。
附件2:

北京市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评估办法

为加强对我市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的规范管理,做好对机构的年度评估工作,促进机构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机构康复训练和服务的整体水平,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评估组织机构
    建立评审组,成员由市残联、市教委、市卫生局等单位主管人员,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和市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的有关专家组成。按照残疾类别分组,每个评审组不少于5名成员。具体工作由市残联康复部负责协调。
    二、评估时间
   每年11月至12月为机构评估期。每个机构的评审时间不少于半天。
    三、参评范围
本市范围内,经市残联确认的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
四、评估标准
依据《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七项指标,逐项进行检查评估,核算分值。总分为100分,最小分值为0.1分。审评结果按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评价,80分为达标;60——80分(不含80分)为基本达标;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达标。
    五、评估方法
    1.评估工作暂定每年举行一次,参评单位需在当年10月份向北京市残联递交“参评申请函”,并附本机构法人证书和自查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残联。上述材料不齐的不予评估。
2.评审通过听取汇报、查看材料、文件,现场考察和访问服务对象等形式进行现场打分。
    3.取得基本达标以上成绩的机构,继续授予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资格,可继续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任务;评分不达标的,则取消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资格。
4.评估结果由组织审评的管理部门在一个月内负责公布。各评审组对评估结果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3: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指定机构名单

一、医疗卫生系统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同仁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安定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宣武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友谊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协和医院
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解放军总医院
北京博爱医院
北京回龙观医院
北京妇幼保健院
东城区妇幼保健院
西城区妇幼保健院
崇文区妇幼保健院
宣武区妇幼保健院
石景山区妇幼保健院
门头沟区妇幼保健院
朝阳区妇幼保健院
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丰台区妇幼保健院
昌平区妇幼保健院
通州区妇幼保健院
怀柔区妇幼保健院
平谷区妇幼保健院
顺义区妇幼保健院
大兴区妇幼保健院
房山区妇幼保健院
密云县妇幼保健院
延庆县妇幼保健院
二、教育系统
北京市盲人学校
东城区特殊教育学校
东城区西总布小学
西城区培智中心学校
北京市第二聋人学校
北京市第四聋人学校
崇文区培智中心学校
宣武区培智中心学校
宣武区上斜街小学
朝阳区安华学校
朝阳区新源西里小学
海淀区培智中心学校
北京市第三聋人学校
丰台区培智中心学校
丰台区第二培智学校
石景山区培智中心学校
门头沟区培智中心学校
通州区培智学校
顺义区特殊教育学校
房山区特教中心
大兴区特教中心
平谷区特教中心
燕山羊耳峪小学
怀柔区培智学校
延庆县特教中心
密云县聋人学校
东城区分司厅幼儿园
海淀区北京大学幼教中心
朝阳区新源里幼儿园
丰台区方庄第三幼儿园
北京市第六幼儿园
崇文区第三幼儿园
宣武区小百合幼儿园
通州新城东里幼儿园
房山良乡幼儿园
昌平区机关幼儿园
大兴区第五幼儿园
延庆县第二幼儿园
石景山区幼儿园
平谷区第三幼儿园
怀柔区第一幼儿园
顺义区石园北区幼儿园
门头沟区幼儿园
密云县第四幼儿园
三、康复系统
北京工人疗养院(北京市康复中心)
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
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
北京市假肢矫形技术中心
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
房山区国爱康复中心
海淀尔康医院
西城区人工耳蜗培训学校
五彩鹿儿童康复训练研究中心
星星雨教育研究所
北京协和方通量子共振检测技术咨询中心
北京新运弱智儿童养育院
北京智光特殊教育培训学校
丰台区利智康复中心
北京启蕊康复中心






附件4: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名单

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
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
房山区国爱康复中心
海淀尔康医院
五彩鹿儿童康复训练研究中心
北京新运弱智儿童养育院
北京智光特殊教育培训学校
丰台区利智康复中心
北京启蕊康复中心









附件5: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
区/县          街/乡/镇            居/家/村委会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残疾类别   残疾程度   残疾发生时间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监护人或家长姓名   文化程度   与残疾人关系   
家庭住址   人户分离 是□否□
家庭是否享受低保 是□否□ 家庭是否享受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 是□否□
申请理由
   



监护人或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
补助项目  
社区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配发□    具体项目         
机构康复训练□    拟前往机构名称         
训练内容                 
训练时间               
居(村)委会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
意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残联签字盖章:              民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区县残联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机构评估情况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残联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机构训练
情况 训练持续时间   训练起止时间   训练效果   
收费标准 元/月 收费总额 元 补助金额  元
家长(监护人)签字:   机构盖章   
区(县)残联
补助  

补助金额:      领取人签字:      区县残联盖章:
备注   
注:此表由监护人填写,逐级上报至市残联审批。“申请补助项目”栏为单选,一项一报,并需在具体项目中,注明申请辅助器具名称,申请到康复机构康复训练的,需注明机构名称、训练内容、时间;区(县)残联意见,需注明补助方式,补助金额等,属贫困家庭儿童,免费入住康复机构康复训练的,还需注明入住康复机构名称。
附件6: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项  目 补助人数 补助经费(万元)
社区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配发     
听力残疾儿童入住康复机构     
视力残疾儿童入住康复机构     
肢体残疾儿童入住康复机构     
智力残疾儿童入住康复机构     
精神残疾儿童入住康复机构     
其他     

填报日期:                           填报人:

注:1.此表由区(县)残联每年汇总填报一次,于11月30日前上报
市残联。
2.社区康复训练是区(县)残联为残疾儿童少年发放康复卡的情况及实际拨付服务单位经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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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8-12-7 23:37:07 | 只看该作者

re:我们家经济也不好,老公一个人上班,我从怀...

我们家经济也不好,老公一个人上班,我从怀孕起就没有上班了,没老人帮忙带小孩,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再上班。
我们这边也没有听说对这样的孩子有什么补助,先撑着吧,不知道啥时候就撑不住了。经济危机了,不知道对老公的收入会不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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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08-12-8 09:07:17 | 只看该作者

re:黑眼睛,感谢您这么详实的材料。而且还用红...

黑眼睛,感谢您这么详实的材料。而且还用红色字体标注了重点内容。我所谓“手头的材料”,也只是从咱们的论坛中得到的。在为孩子争取权益这方面,实在抱歉,我是“入门级”的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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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2008-12-8 09:07:58 | 只看该作者

re:[QUOTE][B]下面引用由[U]风风...

下面引用由[U]风风妈妈[/U]发表的内容:

我们家经济也不好,老公一个人上班,我从怀孕起就没有上班了,没老人帮忙带小孩,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再上班。
我们这边也没有听说对这样的孩子有什么补助,先撑着吧,不知道啥时候就撑不住了。经济危机了,不知...


风风妈,握手。我刚刚在着手给孩子办残疾证呢。但是,有关部门说,如果孩子不是重度的,也不会有什么福利的。哎,精神残疾一般都是重度的啊。我现在觉得自己撑着做这件事很费力,希望通过自己与其他家长的争取,能像北京、南京、深圳等地一样,先实现医保报销一部分训练费用及残疾儿童经济方面的福利。
让我们共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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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8-12-8 12:29:46 | 只看该作者

re:说实话,对我们小孩子的家长来说,实在没有...

说实话,对我们小孩子的家长来说,实在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这些事情了。

6岁以前尤其是3岁以前是孩子干预的白金时期,我们每一天每一分钟只要醒都在想着如何训练,看书学习陪孩子,我想其他和我们一样大的孩子的家长也是一样的。

我真心希望大孩子的家长们能多为孩子争取一些权益,争取一些生活空间。前人栽树,后人乘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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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8-12-8 12:32:45 | 只看该作者

re:国外也不见得都好我们就在加拿大。政府只负...

国外也不见得都好我们就在加拿大。政府只负责重的自闭症轻的也不管。而且重的也要等2年钱批下来才能治疗。为一好的就是老师们不会歧视孩子(不会有人说孩子是傻瓜)。孩子学习压力不大,考大学也不难。看看你们能不能到国外打工,说不定也能移民呢?我就知道有保姆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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