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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残发〔2008〕83号
各区县残联、教委、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联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将对残疾儿童少年社区康复训练、配发辅助器具、机构康复训练三个方面给予补助。为进一步明确补助对象、补助范围、工作流程、结算方式等问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社区康复训练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1.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各类残疾儿童少年。不包括在福利机构、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少年。
2.补助范围包括:生长发育监测,视力检查,听力检查,智力筛查,常规健康体检,血红蛋白检测,上门访视,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与康复咨询,康复诊断与评估,康复训练与指导,针灸理疗等。
(二)申请审批程序。
1.每年11月份开始,申请年度社区康复训练补助。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
2.街道、乡镇残联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批。
3.区(县)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为其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并发放一张康复卡,监护人或家长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并由区(县)残联在卡上注明,盖章确认。
4.特殊情况的说明:
(1)新建居民小区未及时成立居委会的康复补助申请工作,由街道、乡镇残联承担。
(2)各区(县)残联每年1月底前集中办理康复卡的审批和发放手续,对新提出申请的对象,做到随报随审批,截至日期为当年8月底,对超过规定日期提出申请的,顺延到下一年度办理。
(3)每张康复卡有效期为1年,从发卡之日起至当年11月底有效。
(三)复审、变更及补办。
1.街道、乡镇残联于每年11月底前,组织辖区残疾儿童少年将本年度康复卡交还区(县)残联进行复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续发下一年度康复卡。对未按时交还康复卡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不再享受康复补助政策。
2.残疾儿童少年自发卡之日起,原则上不得变更服务单位。对有特殊困难,确实需要变更服务单位的,由监护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残联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由区(县)残联将原有康复卡及康复服务档案收回,为其办理新卡,康复卡原有服务记录要重新登记在康复卡上。
3.发生康复卡遗失、损毁等,需要补办的,监护人或家长凭康复服务档案到区(县)残联办理补领手续,补发的康复卡上需注明以前服务内容及金额。
(四)服务。
1.残疾儿童少年持康复卡及康复服务档案到指定的服务单位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服务单位填写并保存康复服务档案。
2.服务单位的收费参照《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每次服务后,服务单位在康复卡上注明服务内容、收费金额、服务时间,服务人员与监护人或家长同时在卡上签字,服务单位需同时将详细的服务记录填写在康复服务档案上。
3.服务单位在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与指导的同时,每月应对残疾儿童少年至少进行二次随访,并将服务内容填写到康复服务档案中。
4.服务单位接受残联、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督导。
(五)经费结算。
1.区(县)残联于每年1月底前将审批后的名单通知服务单位并按照每名康复对象1000元的标准拨付服务单位。
2.对实际发生费用不足预拨金额的,从服务单位下一年度康复补助经费中扣除。对未按时交还康复卡的,由区(县)残联按照康复服务档案记录进行结算。
3.每张康复卡面值1000元,超出部分费用,由服务对象家庭自行承担。
4.对于中途发生变更服务单位的,区县残联收回原康复卡后,按康复卡余额拨付变更后服务单位。
二、配发辅助器具
(一)配发对象及范围。
1.配发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经评估有辅助器具需求的各类残疾儿童少年。不包括在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少年。
人工电子耳蜗植入的补助对象为年龄不满七周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人工电子耳蜗升级费用的补助对象为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后,需对处理器升级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
2.配发范围:助听、助视、助行类辅助器具、生活自助具;大、小腿假肢及各类矫形器。
3.配发品种:按照市残联每年年初统一公布配发的辅助器具品种,包括大、小腿假肢,矫形器,电子耳蜗。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区(县)残联根据市残联公布的配发辅助器具品种,组织街道、乡镇残联做好宣传工作并进行摸底调查,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调查工作并组织残疾儿童少年办理相关手续。
2.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注明申请辅助器具名称,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
3.街道、乡镇残联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核。
4.区(县)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汇总辖区辅助器具需求的总体情况,于3月底前报市残联审批。其中,验配助视器、助听器、植入电子耳蜗、装配假肢矫形器的,需到专业机构进行诊断,由机构开具证明后,一并报市残联。
5.市残联收到区(县)残联报送的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6.特殊情况的说明:
(1)新建居民小区未及时成立居委会的申请工作,由街道、乡镇残联承担。
(2)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原则上不再配发同一品种的辅助器具。对于因质量问题出现损坏、无法使用,而未到规定更换年限的,可免费更换,需由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家长在审批表内注明情况,居(村)委会核实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如人为因素造成辅助器具损坏的,不予更换。
(3)各区(县)残联组织摸底调查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有辅助器具需求未上报的,区(县)残联可提出申请,由市残联给予发放。
(三)配发。
关于辅助器具的招标、采购工作,每年由市残联统一操作,区(县)残联每年1月底前,做好需求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立卡工作。关于发放工作,原则上本着随报随发放的原则进行。对于装配假肢、矫形器的,由区(县)残联负责组织到市残联指定机构安装。
(四)服务。
1.市残联要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实际康复需求,每年更新配发辅助器具品种,确保残疾儿童少年享受高质量、个性化的服务。
2.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的技术支持与指导,并定期检查指导区(县)残联的配发工作。
3.各区(县)残联负责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加强管理,严格操作程序,保证辅助器具发放到每一个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手中;此外,要按要求做好信息采集和数据录入工作,做到随审批、随发放、随录入。
4.各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各街道、乡镇辅助器具服务站要做好服务工作,要对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功能评估,配备辅助器具后,要对其进行训练指导。对出行不便的,要提供上门服务,并做好服务记录。
(五)经费结算。
1.残疾儿童少年配发辅助器具经费由市残联承担,每年市残联根据本年度配发情况将辅助器具配发经费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2.残疾儿童少年装配假肢、矫形器,选择规定范围以外品种的,经费自行承担。
3.残疾儿童到指定医疗机构装配市残联确定品种范围内的电子耳蜗,其人工电子耳蜗的设备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家长持有效票据于当年11月底前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
4.已经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家长持有效票据及相关机构的升级证明于当年11月底前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
5.第3、4条涉及的补助经费,每年11月底前,区(县)残联填写汇总表报市残联,年底前按实际支出情况通过市财政拨付区(县)残联。
三、机构康复训练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1.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七周岁在指定康复机构内接受康复训练的各类残疾儿童。其中,申请到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免费进行康复训练的对象为年龄不满七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不包括在福利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
2.补助范围包括: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内接受康复训练、康复指导及康复评估等相关费用。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对于申请到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残疾儿童,每年自12月1日起,残疾儿童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
2.街道、乡镇残联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由民政部门在栏内盖章确认),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批。
3.区(县)残联联系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对提出申请的残疾儿童进行功能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区(县)残联予以审批,并在审批表内注明所去机构和补助意见等内容。
4.特殊情况的说明:
(1)新建居民小区未及时成立居委会的康复补助申请工作,由街道、乡镇残联承担。
(2)多重残疾儿童,同一时间段内,不得同时申请进入两家机构。
(三)经费结算。
1.残疾儿童在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家长持审批表及机构出具的有效票据,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补助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算,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训练时间不足半个月的,不予补助;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给予补助。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康复训练费用全部由区(县)残联承担,训练费用按照市残联与机构签署的协议规定,训练结束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家长在审批表内签字认可后,服务机构持表与区(县)残联结算。每年12月至下一年度11月底,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时间为每年11月底前。
3.机构康复训练补助经费为专项的康复训练经费,不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项目。在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补助经费为门诊训练费用,不包括住院的康复费用。
(四)服务。
1.康复服务指定机构要为残疾儿童建立康复档案,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2.康复服务指定机构要按要求如实开具相关证明及票据,出现弄虚作假、虚报等现象,一经发现,取消指定机构资格。
3.康复服务指定机构要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对康复训练结束后返回社区的残疾儿童,要做好社区、家庭指导等延伸服务。
4.康复服务指定机构要自觉接受区(县)残联、卫生、教育等部门的业务指导,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不断改善自身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五)康复服务指定机构认定及评估。
1.市残联、市教委、市卫生局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在本系统内分别指定康复服务机构。市残联、市教委、市卫生局每年年底对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定点机构资格。每年1月份公布一次康复服务指定机构、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对于要求成为新的康复服务指定机构或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的,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残联、市教委、市卫生局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合格后,授予相应资格。
2.关于指定机构标准和范围,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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