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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研究,西方文化属罪感文化,而东方文化属耻感文化。
所谓“罪感文化”,就是“提倡建立道德的绝对标准,并且依靠其发展人的良心的社会可以定义为‘罪感文化’。”从这个定义上来理解,意思就是在“罪感文化”社会中,人如果违背了那个“绝对的道德标准”就会感到是有罪的。
所谓“耻感文化”,就是也有一个公认的道德标准,并且在外力的作用下依靠这一标准来发展人的良心的社会。相对于“罪感文化”,“耻感文化”更加依赖于外部的强制力来达到那个道德标准。
不论是“罪感文化”还是“耻感文化”,它们的出发点和终极指向都是相同的,那就是为的都是“劝人向善”,并最终建立一个“善”的社会。
但是,这两种文化在“导人以善”的作用机制上,却又有着重大的不同。
在“罪感文化”中,人一旦觉察到自己违背了那个“绝对的道德标准”,便会有一种深重的罪恶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恶行不被人发现,自己也会受到罪恶折磨,尽管这种罪恶可以通过忏悔来得到解脱。”也就是说,“罪感文化”中的那个向善的力量是以自发和主动为主的,那迈向善心世界的脚步,无须他人的催促便在灵魂的深处不停地向前迈进着。
相比之下,“耻感文化”的作用方式便有些不同。“羞耻是对别人批评的反应。一个人感到羞耻是因为当他被当众嘲笑或遭到拒绝,或者他自己感到被嘲弄了。无论哪一种,羞耻感都是一种有效的强制力量。但这要求有外人在场,至少要当事人感觉到有外人在场。”这也就是说,“耻感文化”中向善的力量主要是依靠外部的促醒和推动,因此,它的被动的成分是主要的。生活在这种文化中的人,时刻需要有外部的舆论压力才能保持住“恶行所带来的羞耻感”,才会促其小心翼翼地处心向善。相反,如果缺少了外部的压力,“耻感文化”中向善的力量便不会像“罪感文化”中的那样大。
由于这种导向机制的不同,所以,在“罪感文化”和“耻感文化”之下,自然也就有了不同的社会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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