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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帅的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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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行走在艰辛的争取权益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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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08-12-21 11:00:17 | 只看该作者

re:楼上,我在南京,这边在07年曾经有...

   楼上,我在南京,这边在07年曾经有个所谓的“6岁以下抢救性补助计划(也许表述的不准确)”,等我去问的时候已经过了时效,其实这个计划是个很混帐的做法,时间过了没有,超过了6岁没有,且要想获得这一万块钱的补助尚需受到许多条条框框的节制,具我所知,拿到的人不多。29楼发的东西是“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也就是说象我们这样的家庭,父母双方均无固定收入才能给孩子拿到那一丁点儿可怜的补助,我咨询过一个月100元,TMD,不骂娘,不愤怒才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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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0 22:29:35 | 只看该作者

re:[QUOTE][B]下面引用由[U]仰望...

下面引用由[U]仰望山林[/U]发表的内容:

写的漂亮,目前为止我一分钱也没给孩子拿到过,残疾证办了好几个月还没批呢,信这个?我要贴宪法了。

仰望山林您好,不知道您是哪个城市的,在以往的帖子中也看到了您的发言,感觉话题非常尖锐,语气也比较“锋利”哦。是不是因为没有把政府所限定的那些程序走好?还是您那里不是凭孩子的残疾证领补助呢?衙门里办事谁知道有什么准儿呢?
我们有骨气,也需要有骨气,但我们确实也需要帮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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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0 22:26:52 | 只看该作者

re:niwei6871 你好。感谢您的回帖。...

niwei6871 你好。感谢您的回帖。这对我们搜集资料非常重要。我们身处农村,有时市区搞活动我们也不知道。哎。
我今天又给一档关心民生的新闻节目的新闻热线打了电话。我说请他们帮忙联系记者或两会委员,接线员比较详细的问了我的困难。不知道什么时候有人来过问我们?
希望我们最后在河北也会出现29楼朋友发的这样的文件,也可以领到一些补助,虽然杯水车薪,但能让我们疼痛的心稍稍得到一些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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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08-12-20 22:07:10 | 只看该作者

re:写的漂亮,目前为止我一分钱也没给孩子拿到...

写的漂亮,目前为止我一分钱也没给孩子拿到过,残疾证办了好几个月还没批呢,信这个?我要贴宪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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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08-12-20 20:25:08 |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印发《南京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

关于印发《南京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7-01 ] [字号:大、 中、 小] [关闭窗口]
  

宁民保[2008]136号

宁财社[2008]429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残联: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八年七月一日

南京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提高重残人员的救助水平,根据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保[2007]12号、苏财社[2007]127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的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的相关服务工作。

  市、区(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审核审定及发证工作;市、区(县)卫生部门配合残联做好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的鉴定工作;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救助经费的安排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无固定收入且不符合当地城乡低保条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列人员(包括因就学户籍迁出的在校重残学生), 均有申请获得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的权利。

  (一)一级、二级肢体残疾的;

  (二)一级、二级智力残疾的;

  (三)一级、二级精神残疾的;

  (四)一级、二级盲残疾的。

  第四条 无固定收入是指本人没有稳定收入或有稳定收入但未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五条 下列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作为固定收入:

  (一)本人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所获取的工资、薪金、津贴等;

  (二)离退休养老金、退养退职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三)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偿)费;

  (四)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入;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作为固定收入的收入。

  第六条 下列收入不作为固定收入: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它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四)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五)80岁以上老年人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

  (六)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七)政府给予的廉租住房补贴;

  (八)务农等季节性收入;

  (九)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十)因病、因就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学业支出的部分,以及因突发性灾害接受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十一)其他按照规定不应作为固定收入的收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救助:

  (一)重度残疾人本人有固定收入且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者及个体业主;

  (三)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四)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五)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六)参与或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七)拒绝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

  (八)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收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

  (九)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十)无正当理由,在申请生活救助之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

  (十一)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生活救助的情形。

  第八条 生活救助标准: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其本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

  第九条 申领生活救助金的程序:

  (一)由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采用集中受理方式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残疾人证等有关材料。

  在现户籍地居住未满三个月的申请对象需提供原户籍地街道低保管理机构出具的是否享受低保和生活救助的证明。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或接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调查委托后,应在申请人居住地将申请人名单、住址、残疾等级等情况公示五日,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难以核定的申请对象可采取群众评议。符合条件的,填写《南京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审批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一周内提供调查报告。

  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应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证明的,申请人在户籍地提出申请后,由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委托实际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调查工作。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前款规定的公示、调查核实、群众评议等项工作,并在一周内提供调查报告。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做到逐户上门核查,并在一周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送区(县)民政部门。

  (四)区(县)民政部门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周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经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且说明理由,并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经审核拟批准的,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申请人居住地将拟审批家庭的基本情况公示五日。对没有异议的,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发放《南京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领取证》;有异议的,区、县民政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家庭实际状况再次进行进一步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明确的审批决定。根据核查结果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从批准享受之月起,按月向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发放生活救助金。

  第十一条 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对象每年复核一次。年审通过的对象,管理机关应在其《南京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领取证》上加盖年度审验合格印鉴。

  第十二条 户籍迁移的救助对象,应当在原户籍地领取本月的救助金,同时持原户籍地区、县民政局的证明和《南京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领取证》到新户籍地重新申请享受生活救助。

  第十三条 生活救助资金来源:

  对享受生活救助的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员生活救助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筹集。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所需资金,原十区由市、区按5:5比例负担;原五县由区(县)负担,市财政对负担较重的困难区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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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08-12-20 20:23:10 | 只看该作者

re:南京已经实行对1、2级没有收入的重度残疾...

南京已经实行对1、2级没有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每月补贴330元,我已经领到了,并且从08年1月开始补起,我们这里自闭症属于精神残疾范畴,在南京脑科医院鉴定时都属于2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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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0 16:14:00 | 只看该作者

re:真是很羞愧,至今没有找到一个“顶事儿”的...

真是很羞愧,至今没有找到一个“顶事儿”的人,只找到了一个区县级的人大代表,还是我同事的父亲。拿着我的草稿给这老爷子看了看,老爷子说:这事儿,戏不大。但我可以联系十个代表。
我同事说:您别光上那儿举个手,领份纪念品,把我同事这事儿给好好运作一下。真的感激我这位同事和他父亲。
区县级的两会据说年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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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8-12-19 15:34:14 | 只看该作者

re:赞成。

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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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9 14:23:07 | 只看该作者

re:引自“史上最强的爷爷”:我现在想到三...

引自“史上最强的爷爷”:
我现在想到三点办法供大家参考:
一、凡是被确诊为自闭症儿童(中度以上者),本人(家长)自愿申请,国家就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自闭症家庭除了精神上压力而外,最大的压力就是经济上的压力。因为要想使一个自闭症,能够真正走出孤独,父母双方就必须有一个家长辞去工作专职、全天候陪同孩子,十年八年才有成效。靠一个人挣钱来支撑一个这样家庭的巨大开支,没有几个人能办到的,所以父母双方都得工作。这样训练孩子的责任就得旁贷了,再好的机构、家教、保姆都不能多年如一日的,像家长那样带孩子。所以到目前为止,能够走出孤独,能够自食其力的自闭症并不多。
很多家长为什么不能心平气和地训练孩子,就是因为有经济的后顾之忧,一旦没有了后顾之忧,训练孩子者就能心态平和地专心致志地去训练。家里有一个专职安心训练孩子的家长,用十年八年的时间,除极个别的孩子而外,绝大多数的孩子不但生活能够自理,而且还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孩子满十六岁后,国家再给母子俩都找一份工作,他们就不再用国家救济了。有人可能会说哪那么合适工作给你留着,只要国家和我们认真的想就会有。
因此,国家要帮助自闭症(孤独症),把钱直接补助到家庭,这才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补助。让家长掌握这个钱,才能真正用在孩子身上,发挥这个钱的作用。否则国家投入其它途径的钱不管多少,只有一点点能在孩子身上发挥作用就不错了,投入再多
的也解决不了这弱势群体的困境。
这个补贴标准高了国家负担太重,低了又不解决实际问题。我认为补贴标准可参照当地低保标准(母子俩各一份),领取到孩子十六岁,比较合适。这样就解除了这个家庭的经济后顾之忧,父母双方就可以有一个人在家专职训练孩子,另外一人就可以挣钱养家、给孩子治病。也可以挽救一部分夫妻的离异,有相当多的人是不堪经济重负,才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把孩子扔给对方。
据推算全国有50万个十四岁以下的自闭症儿童,50万×2=100万,国家一下就要拿出100万份的低保,13年(一般自闭症都得3岁后才能确诊)就是1300万份低保。看起来国家一下子增加了很大的负担,但是16年之后,起码有三分之二的自闭症儿童都可以走上工作岗位,他们以后再也不是国家的负担。否则如果这些孩子得不到良好的家庭环境和训练,就会象现在这样绝大部分自闭症,不但不能自立,反过来还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更大,就不是13年的问题,有些人恐怕终生都要吃救济饭了,这样细算孰轻孰重,不用说谁都知道。
据悉:2007年,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覆盖2200多万人。据本报记者了解,修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正在由民政部牵头进行前期调研和起草工作,条例如何修改引发各方关注。
希望大家趁此立法机会向有关部门呼吁。
二、    关于孩子上学的问题,国家应该立法出台一项:允许自闭症儿童家长陪读的政策。
为什么要家长陪读,请看下面这几个案例:
①、如此学生怎么管
学生男 6岁   小学一年级学生
   是个有智力缺陷的残智儿童,课堂上多次破坏纪律,危害其他学生的安全,曾拿小刀割伤同学的耳朵,时常把教室后面当做厕所,破坏学校公共设施.不听管教,辱骂教师,教管不听,其家长又以校方不尊重其学生为由,多次到校辱骂,致使学校无法正常上课~
学校应不应该接受这样的儿童...
  
②、王伟上的是正常学校,但小学一年级仅读了一个月,就被同学们用鞋带捆绑在厕所里达一个小时之久,踢得浑身都是伤,之后老师找到王伟的父母劝他退学。
    ③、园园(化名)在学校一直受到排挤,压力不仅仅来自不懂事的同学,还有老师、学生家长甚至是校长。园园的父亲在校园里曾被家长们围攻3个小时之久,起因是其他家长对自己的孩子同园园一起读书不满,于是学校校长便出面劝其转校。
   ④、8岁的儿子自从被诊断为自闭症后,没少让我们费心,好不容易训练有了些起色,走进了正常小学,又染上了撞墙的毛病,常常是撞得头破血流回家,我们想了不少办法也无济于事,请有经验的家长和老师看看有啥好办法?万分感谢!
自闭症儿童(即孤独症)不能上学主要的原因恐怕不外就是这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字样的孩子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学校无法管理。第二种情况即使学校允许我们孩子上学,正常孩子欺侮,我们的孩子也难以在学校待下去。第三种情况其他孩子的家长怕我们的孩子影响他们的孩子学习,也不愿意我们的孩子和他们的享受同样教育环境。第四种情况更可怕我们辛辛苦苦,好不容易把孩子训练有了些起色,走进了正常小学,又染上了撞墙的毛病,常常是撞得头破血流回家,我们想了不少办法也无济于事。这孩子在学校一定是受到了严重刺激,才导致他用头撞墙的毛病。
很多人都以为,只要孩子能上正常学校,我们的孩子就算是好了,就有希望了。岂不知这样,只有极少数能在学校长期待住,对大多数自闭症患者来讲,不但不能从此走上彻底的康复之路,往往是又把孩子投进了无底的深渊。因此,很多专家就断定自闭症是终身残疾。
上面这些矛盾,并不是不可化解的,化解办法只有国家出台一个“允许自闭症孩子家长陪读的法规”。
家长负责孩子在校期间的安全和和纪律,如果孩子出现状况家长随时随地可以把孩子带出课堂或学校,待孩子情绪稳定之后,再来上课。另外孩子的考核成绩不计入教师和学校的成绩或升学率,孩子要的就是生长锻炼的环境。孩子能学到什么样程度算什么样的程度,主要靠家长的辅导决定。有家长的陪读可以避免正常孩子的欺侮、教师的不当管教,给孩子造成再度的伤害,为什么许多孩子经过训练能够上学了,可是上学以后又反复了,就是因为没有家长的监护,孩子在学校又受到过度的刺激,这样的例子很多就不列举了。
    家长陪读可以化解许多原来不能解决的矛盾,当然我们家长也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因为国家允许我们家长陪读,我们就可以欲所欲为。因此,在“允许家长陪读”法规中,不但有对学校的要求,同时也要有对家长的约束。
陪读的时间最好能让孩子度过青春期,范围包括:机构、小学、中学、职业培训班。总之家长认为孩子可以独立上学应付同学和和老师的关系了,家长就可以放手了。
三、     国家应该规定国家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要接受一定比例的自闭症康复者就业
如:机关事业单位、图书馆的管理员岗位、公园里环境卫生岗位等等。有很多自闭症患者训练好了,是可以胜任这些工作岗位的,甚至于有一些还可以做一些更复杂的工作。
国家给自闭症母子13或14年的低保金,在孩子满16岁后,能把这对母子安排在图书馆当管理员,最不济也可以安排在公园当环卫工人,这样他们的后面的大半生,都可以自食其力了。
我们的家长也不要以为这些岗位低人一等,实际上只要我们的孩子能在社会上有立足点,那就实现了他的人生价值。日本曻地三郎博士的大儿子就在柯树籽学园负责敲钟,掌握学生上下课的时间,他干的兢兢业业,非常的满足。
我对国家有三点要求,反过来家长也要做到:
⑴、     只要领取低保金就必需有一名家长专职看护、训练孩子,否则将取消低保金,家庭条件好的不领低保,也不强求。
⑵、     在学校陪读要保证孩子不能影响教学秩序,为此必须随时随地准备把孩子带出教室或学校,待孩子情绪稳定以后的下一节课或是第二天再来上课。
⑶、     一旦有了工作,就必须带领孩子恪尽职守,兢兢业业把工作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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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5 06:26:58 | 只看该作者

re:23楼朋友,咱哪有移民的条件啊?要是有移...

23楼朋友,咱哪有移民的条件啊?要是有移民的条件,就不愁孩子训练的学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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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8-12-14 16:37:21 | 只看该作者

re:唯一给的福利就是批你生第二胎。真的,能够...

唯一给的福利就是批你生第二胎。真的,能够移民还是移民吧,真的等不及了啊。向人借钱是几乎不可能的事,因为你有这样的孩子,几乎是不可能还钱的,你的孩子能在将来赚钱还人吗?能借钱给你的人都是不会想你能还的。
我也正头疼要不要辞职带孩子。
以琳这里的家长有过在国营单位请长假的经验吗?能请多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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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3 09:06:57 | 只看该作者

re:引用“史上最强的爷爷”斌斌爷爷帖子中的发...

引用“史上最强的爷爷”斌斌爷爷帖子中的发言:
国家的硬性规定即政策的出台都是有前提的,也就是说要看出台的规定或政策是否有价值,没有价值的规定和政策是不会出台的。 
]我们是孩子的家长,国家则是我们和孩子共同的家长。我们如果对孩子彻底失望了,也会产生放弃的念头。同样如果国家也认为我们这些孩子是一群不可救药的,被判了“死刑”的社会累赘,那国家还会在我们这个没有希望的群体上倾注精力吗。 
因此,我们不能一味的听任那些专家宣传只有少数儿童孤独症能够康复,大多数儿童孤独症是不可救药的,只能是靠国家和社会的救济对象,最终的归宿就是精神病院或福利院。如果事实真就是这样,谁是国家的领导,也不会把更多的钱往一个没有希望的群体里扔。 
我们必须让国家和社会知道:大多数的孤独症儿童,虽然不能上大学、念研究生、读博士,但是只要能够给他们足够的关爱,他们不但生活能够自理,而且还能够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实现自给自足。国家和社会才能给我们这个群体更多的关爱。 
有人可能会问那么到现在为止,孤独症患儿只有少数几个康复了,而绝大多数都没有康复,不是送进精神病院或福利院,就是被锁在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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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8-12-8 12:35:52 | 只看该作者

re:楼上的,保姆移民我知道,我们在加拿大的朋...

楼上的,保姆移民我知道,我们在加拿大的朋友就请了一个国内过去的保姆,1500加元/月,收入还可以,但是扣了税拿到手的就不多了。更重要的是,前期必须投入大概10万元人民币和半年的培训时间。而且孩子头几年不能跟家长过去,要等家长做满两年了,才能转成移民身份,才能把孩子申请过去,过程挺漫长的。如果条件符合的话,一步到位做技术移民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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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8-12-8 12:32:45 | 只看该作者

re:国外也不见得都好我们就在加拿大。政府只负...

国外也不见得都好我们就在加拿大。政府只负责重的自闭症轻的也不管。而且重的也要等2年钱批下来才能治疗。为一好的就是老师们不会歧视孩子(不会有人说孩子是傻瓜)。孩子学习压力不大,考大学也不难。看看你们能不能到国外打工,说不定也能移民呢?我就知道有保姆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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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8-12-8 12:29:46 | 只看该作者

re:说实话,对我们小孩子的家长来说,实在没有...

说实话,对我们小孩子的家长来说,实在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这些事情了。

6岁以前尤其是3岁以前是孩子干预的白金时期,我们每一天每一分钟只要醒都在想着如何训练,看书学习陪孩子,我想其他和我们一样大的孩子的家长也是一样的。

我真心希望大孩子的家长们能多为孩子争取一些权益,争取一些生活空间。前人栽树,后人乘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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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2008-12-8 09:07:58 | 只看该作者

re:[QUOTE][B]下面引用由[U]风风...

下面引用由[U]风风妈妈[/U]发表的内容:

我们家经济也不好,老公一个人上班,我从怀孕起就没有上班了,没老人帮忙带小孩,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再上班。
我们这边也没有听说对这样的孩子有什么补助,先撑着吧,不知道啥时候就撑不住了。经济危机了,不知...


风风妈,握手。我刚刚在着手给孩子办残疾证呢。但是,有关部门说,如果孩子不是重度的,也不会有什么福利的。哎,精神残疾一般都是重度的啊。我现在觉得自己撑着做这件事很费力,希望通过自己与其他家长的争取,能像北京、南京、深圳等地一样,先实现医保报销一部分训练费用及残疾儿童经济方面的福利。
让我们共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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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主| 发表于 2008-12-8 09:07:17 | 只看该作者

re:黑眼睛,感谢您这么详实的材料。而且还用红...

黑眼睛,感谢您这么详实的材料。而且还用红色字体标注了重点内容。我所谓“手头的材料”,也只是从咱们的论坛中得到的。在为孩子争取权益这方面,实在抱歉,我是“入门级”的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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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8-12-7 23:37:07 | 只看该作者

re:我们家经济也不好,老公一个人上班,我从怀...

我们家经济也不好,老公一个人上班,我从怀孕起就没有上班了,没老人帮忙带小孩,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再上班。
我们这边也没有听说对这样的孩子有什么补助,先撑着吧,不知道啥时候就撑不住了。经济危机了,不知道对老公的收入会不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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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8-12-7 22:46:09 |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

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
康复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教委、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联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
康复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将对残疾儿童少年社区康复训练、配发辅助器具、机构康复训练三个方面给予补助。为进一步明确补助对象、补助范围、工作流程、结算方式等问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社区康复训练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1.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各类残疾儿童少年。不包括在福利机构、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少年。
2.补助范围包括:生长发育监测,视力检查,听力检查,智力筛查,常规健康体检,血红蛋白检测,上门访视,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与康复咨询,康复诊断与评估,康复训练与指导,针灸理疗等。
(二)申请审批程序。
1.每年11月份开始,申请年度社区康复训练补助。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
2.街道、乡镇残联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批。
3.区(县)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为其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并发放一张康复卡,监护人或家长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并由区(县)残联在卡上注明,盖章确认。
4.特殊情况的说明:
(1)新建居民小区未及时成立居委会的康复补助申请工作,由街道、乡镇残联承担。
(2)各区(县)残联每年1月底前集中办理康复卡的审批和发放手续,对新提出申请的对象,做到随报随审批,截至日期为当年8月底,对超过规定日期提出申请的,顺延到下一年度办理。
(3)每张康复卡有效期为1年,从发卡之日起至当年11月底有效。
(三)复审、变更及补办。
1.街道、乡镇残联于每年11月底前,组织辖区残疾儿童少年将本年度康复卡交还区(县)残联进行复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续发下一年度康复卡。对未按时交还康复卡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不再享受康复补助政策。
2.残疾儿童少年自发卡之日起,原则上不得变更服务单位。对有特殊困难,确实需要变更服务单位的,由监护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残联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由区(县)残联将原有康复卡及康复服务档案收回,为其办理新卡,康复卡原有服务记录要重新登记在康复卡上。
3.发生康复卡遗失、损毁等,需要补办的,监护人或家长凭康复服务档案到区(县)残联办理补领手续,补发的康复卡上需注明以前服务内容及金额。
(四)服务。
1.残疾儿童少年持康复卡及康复服务档案到指定的服务单位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服务单位填写并保存康复服务档案。
2.服务单位的收费参照《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每次服务后,服务单位在康复卡上注明服务内容、收费金额、服务时间,服务人员与监护人或家长同时在卡上签字,服务单位需同时将详细的服务记录填写在康复服务档案上。
3.服务单位在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与指导的同时,每月应对残疾儿童少年至少进行二次随访,并将服务内容填写到康复服务档案中。
4.服务单位接受残联、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督导。
(五)经费结算。
1.区(县)残联于每年1月底前将审批后的名单通知服务单位并按照每名康复对象1000元的标准拨付服务单位。
2.对实际发生费用不足预拨金额的,从服务单位下一年度康复补助经费中扣除。对未按时交还康复卡的,由区(县)残联按照康复服务档案记录进行结算。
3.每张康复卡面值1000元,超出部分费用,由服务对象家庭自行承担。
4.对于中途发生变更服务单位的,区县残联收回原康复卡后,按康复卡余额拨付变更后服务单位。
二、配发辅助器具
(一)配发对象及范围。
1.配发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经评估
有辅助器具需求的各类残疾儿童少年。不包括在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少年。
    人工电子耳蜗植入的补助对象为年龄不满七周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人工电子耳蜗升级费用的补助对象为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后,需对处理器升级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
2.配发范围:助听、助视、助行类辅助器具、生活自助具;大、小腿假肢及各类矫形器。
3.配发品种:按照市残联每年年初统一公布配发的辅助器具品种,包括大、小腿假肢,矫形器,电子耳蜗。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区(县)残联根据市残联公布的配发辅助器具品种,组织街道、乡镇残联做好宣传工作并进行摸底调查,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调查工作并组织残疾儿童少年办理相关手续。
2.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注明申请辅助器具名称,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
3.街道、乡镇残联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核。
4.区(县)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汇总辖区辅助器具需求的总体情况,于3月底前报市残联审批。其中,验配助视器、助听器、植入电子耳蜗、装配假肢矫形器的,需到专业机构进行诊断,由机构开具证明后,一并报市残联。
5.市残联收到区(县)残联报送的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6.特殊情况的说明:
(1)新建居民小区未及时成立居委会的申请工作,由街道、乡镇残联承担。
(2)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原则上不再配发同一品种的辅
助器具。对于因质量问题出现损坏、无法使用,而未到规定更换年限的,可免费更换,需由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家长在审批表内注明情况,居(村)委会核实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如人为因素造成辅助器具损坏的,不予更换。
(3)各区(县)残联组织摸底调查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有辅助器具需求未上报的,区(县)残联可提出申请,由市残联给予发放。
(三)配发。
关于辅助器具的招标、采购工作,每年由市残联统一操作,区(县)残联每年1月底前,做好需求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立卡工作。关于发放工作,原则上本着随报随发放的原则进行。对于装配假肢、矫形器的,由区(县)残联负责组织到市残联指定机构安装。
(四)服务。
1.市残联要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实际康复需求,每年更新配发辅助器具品种,确保残疾儿童少年享受高质量、个性化的服务。
2.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的技术支持与指导,并定期检查指导区(县)残联的配发工作。
3.各区(县)残联负责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加强管理,严格操作程序,保证辅助器具发放到每一个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手中;此外,要按要求做好信息采集和数据录入工作,做到随审批、随发放、随录入。
4.各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各街道、乡镇辅助器具服务站要做好服务工作,要对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功能评估,配备辅助器具后,要对其进行训练指导。对出行不便的,要提供上门服务,并做好服务记录。
(五)经费结算。
1.残疾儿童少年配发辅助器具经费由市残联承担,每年市残联根据本年度配发情况将辅助器具配发经费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2.残疾儿童少年装配假肢、矫形器,选择规定范围以外品种的,经费自行承担。
3.残疾儿童到指定医疗机构装配市残联确定品种范围内的电子耳蜗,其人工电子耳蜗的设备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家长持有效票据于当年11月底前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
4.已经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家长持有效票据及相关机构的升级证明于当年11月底前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
5.第3、4条涉及的补助经费,每年11月底前,区(县)
残联填写汇总表报市残联,年底前按实际支出情况通过市财政拨付区(县)残联。
三、机构康复训练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1.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七周岁在指定康复机构内接受康复训练的各类残疾儿童。其中,申请到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免费进行康复训练的对象为年龄不满七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不包括在福利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
2.补助范围包括: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内接受康复训练、康复指导及康复评估等相关费用。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对于申请到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残疾儿童,每年自12月1日起,残疾儿童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
2.街道、乡镇残联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由民政部门在栏内盖章确认),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批。
3.区(县)残联联系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对提出申请的残疾儿童进行功能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区(县)残联予以审批,并在审批表内注明所去机构和补助意见等内容。
4.特殊情况的说明:
(1)新建居民小区未及时成立居委会的康复补助申请工作,由街道、乡镇残联承担。
(2)多重残疾儿童,同一时间段内,不得同时申请进入两家机构。
(三)经费结算。
1.残疾儿童在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家长持审批表及机构出具的有效票据,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补助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算,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训练时间不足半个月的,不予补助;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给予补助。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康复训练费用全部由区(县)残联承担,训练费用按照市残联与机构签署的协议规定,训练结束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家长在审批表内签字认可后,服务机构持表与区(县)残联结算。每年12月至下一年度11月底,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时间为每年11月底前。
3.机构康复训练补助经费为专项的康复训练经费,不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项目。在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补助经费为门诊训练费用,不包括住院的康复费用。
(四)服务。
1.康复服务指定机构要为残疾儿童建立康复档案,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2.康复服务指定机构要按要求如实开具相关证明及票据,出现弄虚作假、虚报等现象,一经发现,取消指定机构资格。
3.康复服务指定机构要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对康复训练结束后返回社区的残疾儿童,要做好社区、家庭指导等延伸服务。
4.康复服务指定机构要自觉接受区(县)残联、卫生、教育等部门的业务指导,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不断改善自身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五)康复服务指定机构认定及评估。
1.市残联、市教委、市卫生局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在本系统内分别指定康复服务机构。市残联、市教委、市卫生局每年年底对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定点机构资格。每年1月份公布一次康复服务指定机构、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对于要求成为新的康复服务指定机构或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的,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残联、市教委、市卫生局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合格后,授予相应资格。
2.关于指定机构标准和范围,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基本标准
      2.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评估办法
3.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指定机构名单
4.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名单
5.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
6.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汇总表







附件1:

北京市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是直接为残疾儿童服务的场所,承担着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为规范机构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康复机构管理,最大限度地满足残疾儿童及其家长的康复需求,特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资质
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定点机构,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职能任务
    机构职能定位准确,服务宗旨正确,业务范围和工作目标清楚,服务对象、任务及工作重点明确,有年度计划、季度安排和具体落实措施。有总结检查和相应的评价资料。
三、场地设施
1.有固定的康复服务场所,并保证康复床位的落实。康复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
2.按要求配备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包括必要的检查仪器和训练器材。
3.主要公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要求,地面要防滑,走廊墙壁要有扶手装置。
4.康复训练服务场所,色彩和装饰应适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四、人员配置
1.按要求配备配齐工作人员,结构基本合理。业务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0%。
2.康复业务人员与康复对象的比例符合有关要求,其中: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为1:4;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为1:6;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为1:8;精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为1:4。
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以上学历,其中,大专以上人员占业务人员50%以上。
4.业务骨干必须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业务主管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五、机构管理
1.组织管理。组织结构健全,人员分工明细,岗位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问责制度和奖惩制度。
2.资产管理。资产有专人管理,帐物分开,帐目清晰、公开。年度审计合格,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经纪律严明,无严重财产流失现象。
3.安全管理。制定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完备的防火、防盗、防中毒设施,对要害部位有特殊的管理措施。
六、康复训练与服务
1.建立完备的残疾人康复需求档案和服务档案,并有专人管理。
2.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训练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做好转诊、转介工作,并有跟踪服务记录。
3.建立康复对象个案讨论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4.加强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注重培养康复人才。
5.进行经常性的康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6.针对家长需求,结合康复工作实际,对家长进行有关康复知识和康复技术的培训。
7.积极开展康复知识学习和康复技术交流活动。
七、质量监控
建立量化考核指标,对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进行质量监控和绩效考评。
1.收训残疾儿童数量≥30名。
2.残疾儿童每年康复训练时间:听力残疾儿童≥6个月;肢体残疾儿童≥10个月;智力残疾儿童≥6个月;精神残疾儿童≥6个月。
3.康复档案和康复训练记录书写合格率≥90%。
4.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总有效率≥80%。
5.康复设施、器材完好率≥80%。
6.残疾人康复服务满意率≥85%。
7.年度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无严重违章违纪现象。
8.康复收费合理、不存在乱收费现象。
附件2:

北京市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评估办法

为加强对我市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的规范管理,做好对机构的年度评估工作,促进机构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机构康复训练和服务的整体水平,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评估组织机构
    建立评审组,成员由市残联、市教委、市卫生局等单位主管人员,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和市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的有关专家组成。按照残疾类别分组,每个评审组不少于5名成员。具体工作由市残联康复部负责协调。
    二、评估时间
   每年11月至12月为机构评估期。每个机构的评审时间不少于半天。
    三、参评范围
本市范围内,经市残联确认的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
四、评估标准
依据《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七项指标,逐项进行检查评估,核算分值。总分为100分,最小分值为0.1分。审评结果按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评价,80分为达标;60——80分(不含80分)为基本达标;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达标。
    五、评估方法
    1.评估工作暂定每年举行一次,参评单位需在当年10月份向北京市残联递交“参评申请函”,并附本机构法人证书和自查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残联。上述材料不齐的不予评估。
2.评审通过听取汇报、查看材料、文件,现场考察和访问服务对象等形式进行现场打分。
    3.取得基本达标以上成绩的机构,继续授予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资格,可继续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任务;评分不达标的,则取消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资格。
4.评估结果由组织审评的管理部门在一个月内负责公布。各评审组对评估结果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3: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指定机构名单

一、医疗卫生系统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同仁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安定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宣武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友谊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协和医院
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解放军总医院
北京博爱医院
北京回龙观医院
北京妇幼保健院
东城区妇幼保健院
西城区妇幼保健院
崇文区妇幼保健院
宣武区妇幼保健院
石景山区妇幼保健院
门头沟区妇幼保健院
朝阳区妇幼保健院
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丰台区妇幼保健院
昌平区妇幼保健院
通州区妇幼保健院
怀柔区妇幼保健院
平谷区妇幼保健院
顺义区妇幼保健院
大兴区妇幼保健院
房山区妇幼保健院
密云县妇幼保健院
延庆县妇幼保健院
二、教育系统
北京市盲人学校
东城区特殊教育学校
东城区西总布小学
西城区培智中心学校
北京市第二聋人学校
北京市第四聋人学校
崇文区培智中心学校
宣武区培智中心学校
宣武区上斜街小学
朝阳区安华学校
朝阳区新源西里小学
海淀区培智中心学校
北京市第三聋人学校
丰台区培智中心学校
丰台区第二培智学校
石景山区培智中心学校
门头沟区培智中心学校
通州区培智学校
顺义区特殊教育学校
房山区特教中心
大兴区特教中心
平谷区特教中心
燕山羊耳峪小学
怀柔区培智学校
延庆县特教中心
密云县聋人学校
东城区分司厅幼儿园
海淀区北京大学幼教中心
朝阳区新源里幼儿园
丰台区方庄第三幼儿园
北京市第六幼儿园
崇文区第三幼儿园
宣武区小百合幼儿园
通州新城东里幼儿园
房山良乡幼儿园
昌平区机关幼儿园
大兴区第五幼儿园
延庆县第二幼儿园
石景山区幼儿园
平谷区第三幼儿园
怀柔区第一幼儿园
顺义区石园北区幼儿园
门头沟区幼儿园
密云县第四幼儿园
三、康复系统
北京工人疗养院(北京市康复中心)
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
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
北京市假肢矫形技术中心
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
房山区国爱康复中心
海淀尔康医院
西城区人工耳蜗培训学校
五彩鹿儿童康复训练研究中心
星星雨教育研究所
北京协和方通量子共振检测技术咨询中心
北京新运弱智儿童养育院
北京智光特殊教育培训学校
丰台区利智康复中心
北京启蕊康复中心






附件4:

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名单

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
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
房山区国爱康复中心
海淀尔康医院
五彩鹿儿童康复训练研究中心
北京新运弱智儿童养育院
北京智光特殊教育培训学校
丰台区利智康复中心
北京启蕊康复中心









附件5: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
区/县          街/乡/镇            居/家/村委会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残疾类别   残疾程度   残疾发生时间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监护人或家长姓名   文化程度   与残疾人关系   
家庭住址   人户分离 是□否□
家庭是否享受低保 是□否□ 家庭是否享受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 是□否□
申请理由
   



监护人或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
补助项目  
社区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配发□    具体项目         
机构康复训练□    拟前往机构名称         
训练内容                 
训练时间               
居(村)委会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
意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残联签字盖章:              民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区县残联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机构评估情况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残联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机构训练
情况 训练持续时间   训练起止时间   训练效果   
收费标准 元/月 收费总额 元 补助金额  元
家长(监护人)签字:   机构盖章   
区(县)残联
补助  

补助金额:      领取人签字:      区县残联盖章:
备注   
注:此表由监护人填写,逐级上报至市残联审批。“申请补助项目”栏为单选,一项一报,并需在具体项目中,注明申请辅助器具名称,申请到康复机构康复训练的,需注明机构名称、训练内容、时间;区(县)残联意见,需注明补助方式,补助金额等,属贫困家庭儿童,免费入住康复机构康复训练的,还需注明入住康复机构名称。
附件6: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项  目 补助人数 补助经费(万元)
社区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配发     
听力残疾儿童入住康复机构     
视力残疾儿童入住康复机构     
肢体残疾儿童入住康复机构     
智力残疾儿童入住康复机构     
精神残疾儿童入住康复机构     
其他     

填报日期:                           填报人:

注:1.此表由区(县)残联每年汇总填报一次,于11月30日前上报
市残联。
2.社区康复训练是区(县)残联为残疾儿童少年发放康复卡的情况及实际拨付服务单位经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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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22:45:2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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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本市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权利,解决他们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促进他们今后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实现就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长效保障机制,确保到2010年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在社区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配发辅助器具;年龄不满七周岁的残疾儿童在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均可按照本办法享受康复补助。
社区康复训练与服务,是指残疾儿童少年在社区内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提供的生长发育监测、诊断评估、康复治疗、康复训练与指导、康复咨询等服务。
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弥补或代偿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
能减弱或丧失的器具,包括助听、助视、助行类辅助器具和假肢、矫形器及生活自助具等。
机构康复训练,是指经过诊断评估符合康复训练条件的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第三条 补助标准
(一)残疾儿童少年在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残疾儿童少年需要配发辅助器具,且在市残联每年确定的辅助器具配发目录范围内的,给予免费配发。其中,年龄不满七周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电子耳蜗条件的,按照人工电子耳蜗的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已经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人工电子耳蜗植入和处理器升级的费用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三)年龄不满七周岁的残疾儿童在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补助。训练时间不足半个月的,不予补助;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给予补助。
(四)年龄不满七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可免费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五)享受第(三)、(四)款补助政策的,不能同时享受第(一)款补助政策。各项补助政策,残疾儿童少年超过规定年龄后自动终止。   
第四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
(二)初审。街道、乡镇残联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由民政部门在栏内盖章确认),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批。
(三)审批。区(县)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其中,对于申请配发辅助器具的,区(县)残联审核后,需报市残联审批;对于申请到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需先进行功能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四)备案。区(县)残联将审批后的审批表报市残联备案。
第五条  核发
(一)对在社区内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由区(县)残联每年为其发放一张面值1000元的康复卡。残疾儿童少年凭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区(县)残联自发卡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资金总额将康复补助经费拨付服务单位。
(二)残疾儿童少年需配发辅助器具的,由市残联负责组织实施,区(县)残联负责具体的发放工作。
(三)对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残疾儿童在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审批合格后,残疾儿童持审批表到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完成康复训练项目后,残疾儿童的监护人或家长持审批表及康复机构开具的有效票据于每年11月底前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
(四)对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的残疾儿童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待审批合格后,残疾儿童持审批表到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完成康复训练项目后,康复机构持审批表于每年11月底前与区(县)残联结算。
第六条 经费来源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专项经费列入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残疾儿童少年辅助器具经费列入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一)市残联、市教委、市卫生局负责指定康复机构及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并建立康复机构服务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二)各级残联组织要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档案库,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街道、乡镇残联每半年应对享受康复补助情况进行一次核实,对超过规定年龄、已经康复等不符合发放补助条件的,要及时终止康复补助;补助对象户口迁移时,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级教育、卫生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指导康复机构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服务工作,为残疾儿童少年建立康复档案,并开展上门、随访、训练指导等工作。
(四)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及残联要做好康复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工作,确保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五)对在康复补助申请、审核、审批、核发过程中,弄虚作假、截流挪用、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八条 实施细则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残联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共同制定。
第九条  解释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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