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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各地自闭症孩子的康复补助等政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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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3-12-26 18:18: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两年,各地政府出台了很多和自闭症人士有关的康复补助政策。开这个贴的目的就是希望各地机构和家长能在这里详细说一说政策的情况。

跟帖的家长一定要细读已经发表的帖子,尽量不重复,但欢迎补充。

这个帖子是为14年的两会准备的。家长中有很多两会的委员,或者我们可以找到两会的委员,我们可以通过这个渠道去呼吁。大家提供的情况可以给各位委员写提案的时候一个很好的参考。所以恳请大家发布的消息一定要准确,如果能搞到红头文件的,请扫描后发以琳邮箱。其他需要的我可以转发。

以琳的邮箱:elimautism@126.com

谢谢大家。
坚信众人拾材火焰高!!!
2#
发表于 2013-12-27 11:25:39 | 只看该作者

re:以下是洛阳市2011年的救助文件,只包...

以下是洛阳市2011年的救助文件,只包括6岁以下的,希望年龄能多往后延长。



洛政办(2011)131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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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洛阳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实施方案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洛发〔2010〕23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56号),切实做好我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利用社会化的工作方式,整合资源,认真组织开展关爱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最大程度地恢复和补偿残疾儿童功能,降低残疾人口发生率,为构建和谐洛阳做出积极贡献。

二、任务目标

从2011年起,采取“康复救助卡”的方式,确诊一例,救助一例,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提供救助服务。

三、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定点诊断机构确诊的孤独症儿童。

(二)年龄不超过6周岁。

(三)拥有洛阳市户籍。

(四)有康复需求且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内接受诊治、康复训练的孤独症儿童。

四、救助标准

洛阳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照诊断、康复训练等方面工作,为救助对象提供救助服务补贴经费。

(一)诊断补贴。定点医疗机构每诊断1名孤独症儿童,洛阳市财政按照500元标准给予诊断补贴。

(二)康复训练补贴。在康复训练期间,按照每人500元/月标准,分别由市和县(市、区)财政按4:6的比例匹配救助资金,对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给予补贴。

五、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体系

建立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政府领导、残联负责、部门配合、定点机构实施的工作机制。

1.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全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救助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残联。

2.卫生部门:要做好儿童孤独症诊疗知识培训工作,负责孤独症儿童诊断、治疗指导工作。协助残联做好儿童孤独症筛查工作,将孤独症儿童筛查与儿童保健工作有机结合,确保孤独症儿童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3.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提出明确要求,加大对孤独症儿童教育康复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市特教中心学校和培智学校设立孤独症儿童学习班,为适龄孤独症儿童提供义务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和学校开设孤独症儿童教育班,开展融合教育。

4.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孤独症儿童救助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孤独症儿童的救助力度。

5.财政部门:负责将救助孤独症儿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落实到位;加强救助孤独症儿童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6.残联:要做好孤独症儿童救助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会同财政部门检查、监督救助工作进度和质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审核救助工作完成情况,会同财政部门下拨救助经费;统计汇总相关数据和资料;积极组织、引导专业研究机构,合力攻关,探索有效的孤独症儿童康复策略和技术手段。

7.乡镇(街道)、社区(居、村)委会:要协助做好关爱救助孤独症儿童宣传、筛查等工作,做好救助对象的筛选、推荐和上报,确保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得到及时救助。

(二)救助服务体系

1.专家技术指导。洛阳市残疾人康复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培训技术骨干,提供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参与救助工作成效评估及检查验收等。

2.诊治、康复训练定点机构。承担救助任务的机构要为每名救助对象制定诊治、康复方案和训练计划,建立诊治、康复档案。做好专业人员和基本设备设施的配置,保证开展孤独症儿童诊治、康复训练的必要条件;采取机构集中评估、机构训练和社区、家庭康复指导有机结合的方式,对救助对象进行系统训练,定期评估总结,做好受助对象的回访等工作;按照要求填写、上报各项统计数据、报表等。

3.做好转衔服务。定点机构和教育、残联等部门要重视孤独症儿童早期康复与学前(义务)教育的衔接,在持续康复训练的基础上,为达到一定能力的适龄儿童争取上学的机会,及时协调有关方面,为其入园、入学提供必要指导、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够融入社会生活。

六、项目实施

(一)确定定点机构

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领导小组选择具有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基础的医疗、康复机构作为定点机构承担诊治、康复训练任务,签订救助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确定救助对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孤独症儿童,采取家长(监护人)申请、居(村)委会推荐、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方式,填写《洛阳市救助孤独症儿童申请审批表》,向受助对象发放《洛阳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救助对象每年审核一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原因中止救助,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报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注销其救助卡,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三)建立康复档案,实施康复救助

受助对象凭《洛阳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卡》,自行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训练。一旦选定康复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在接受康复训练前,定点康复机构要对受助儿童进行基线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别化训练计划,开展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工作,并按照要求定期评估,掌握跟踪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效果,及时调整康复训练方案。定点康复机构负责为收训的孤独症儿童建立个人受助康复档案,登记填写评估效果情况,保存教学计划、训练记录、评估记录、家庭康复指导方案、回访记录等资料备查。

七、经费管理

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将受助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经费的收支情况每月定期记入救助卡,每项记录均须由受助儿童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此卡由受助儿童监护人负责保存)。定点诊断机构凭诊断证明、受助儿童相关经费支出单据及表格,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凭救助卡记录复印件、受助儿童相关经费支出单据及表格,定期进行结算;康复机构向孤独症儿童收取的康复训练费用低于本标准的,按实际收取费用给予补助。加强救助资金管理,救助经费不得用于救助实施方案规定以外的用途。对弄虚作假、违反救助实施原则或挤占、挪用救助资金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限期回收资金。

八、检查考核

检查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儿童诊断、康复训练效果、档案上报、经费管理和使用、项目宣传、家长满意度等方面。

市残联组织卫生、教育、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和专家,适时对救助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验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工作执行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活动的重要意义,要以对孤独症儿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救助活动的各项工作安排好、部署好,把救助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推动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各级政府、宣传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救助工作的意义、资金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孤独症儿童受助效果,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关注和扶助孤独症儿童。

(四)社会参与,形成合力。广泛动员各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爱心人士、志愿者等,积极参与孤独症儿童救助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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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3-12-27 16:04:25 | 只看该作者

re:湖北省政府网站上的:[URL=http:...

湖北省政府网站上的:http://www.hubei.gov.cn/zwgk/rdgz/rdgzqb/201304/t20130425_445024.shtml,复制链接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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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3-12-29 21:17:35 | 只看该作者

re:有广州市户口, 办理了残疾证的(6岁前凭...

有广州市户口, 办理了残疾证的(6岁前凭残联的评估表,可以无须残疾证), 0~14岁的残疾儿童, 可以申请每月1200元, 一年一万二的康复训练补贴, 在残联的定点服务机构(目前总共有30家左右)使用, 冲减孩子的训练费用. 一二级残疾证直接申请, 三四级的要填一份家庭收入申报单(填表而已,不需要证明).

另外有一个教育补贴, 是直接给现金给家长的, 面对所有学龄在校读书的孩子(6岁后), 无论公办民办, 普校特校, 需要有广州市户口和残疾证. 义务教育阶段一年500元, 高中(含职高)1000元, 大学更高一档, 住校再高一档, 贫困家庭N倍计算(具体数字忘了). 文件很长, 就不在这里贴了. 需要的可以找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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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2-29 22:28:01 | 只看该作者

re:方老师的贴开的太好了,太贴心了。赞啊!

方老师的贴开的太好了,太贴心了。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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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2-29 22:31:25 | 只看该作者

re:有没有知道大连政策的啊?

有没有知道大连政策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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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9 22:32:49 | 只看该作者

re:[QUOTE][b]下面引用由[u]Mi...

下面引用由Miranda发表的内容:

有广州市户口, 办理了残疾证的(6岁前凭残联的评估表,可以无须残疾证), 0~14岁的残疾儿童, 可以申请每月1200元, 一年一万二的康复训练补贴, 在残联的定点服务机构(目前总共有30家左右)使用...



谢谢啊。
请大家继续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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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12-30 10:33:06 | 只看该作者

re:我们当地貌似要去指定的官方机构,但是官方...

我们当地貌似要去指定的官方机构,但是官方机构的老师大多都是吃皇粮了一个个牛逼哄哄的。所以素质参差不齐。最重要一点就是还要入档案什么的。也就是说孩子一旦领了这个福利就要终身背着自闭症的包袱。而且这福利也就算杯水车薪而已。很多当地家长还是自己自费去私人机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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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12-31 10:43:09 | 只看该作者

re:烟台市的救助政策:我们烟台市2012年出...

烟台市的救助政策:我们烟台市2012年出台了“春苗阳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1、救助年龄:0-10周岁 2、救助类型:孤独症、智障、脑瘫等各类残疾儿童 3、条件:烟台市户口、残疾证、身份证、诊断证 4、救助金额:定点机构训练时间每年至少10个月,训练经费补助12000 5、救助经费配发方式:市残联一半,户口所在地方残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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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12-31 20:11:43 |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印发《宁波市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实...

关于印发《宁波市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残联〔2012〕22号 甬财政社〔2012〕171号
各县(市)区残联、卫生局、财政局:
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甬政发〔2008〕70号)及市残联、卫生、财政联合出台了《宁波市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甬残联〔2008〕37号、甬财政社〔2008〕740号)。2010年,市残联、发改委、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调整完善我市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残联〔2010〕23号),这些政策的实施对解决残疾人康复中的特殊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广大残疾人及其家庭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同时也逐步显现出目前国家和省对残疾人康复政策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要求不相适应,与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需求和训练服务不相适应等问题。
为此,为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甬政发〔2011〕95号),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共享小康保障水平,做到《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1-2015年)》各项康复配套实施方案的实施办法、《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残联厅〔2011〕126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残联厅〔2011〕25号)以及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1〕8号)、《关于全面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1〕9号)等具体目标任务相对接,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政策的意见》(甬政办发〔2012〕68号)重新制定了《宁波市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残联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宁波市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康复权利,解决他们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促进残疾人今后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实现就业及融入社会,建立残疾人康复保障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使有适应指征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儿童少年的助明、助听、助行、助医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省定项目具体分年度任务,由省残联下达至市残联,市残联再分解至各县(市)区,并将任务分解情况上报省残联。市定项目任务数按各县(市)区残联每年8月20日前上报的下年度实际需求数确定。
二、实施对象
凡具有宁波市户籍,具有适应指征并且本人或监护人有康复需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其中6周岁以下孤独症儿童需经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确诊)的残疾人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内的白内障患者为康复工程的实施对象。同等条件下残疾儿童少年(年龄为18周岁以下)优先。
三、服务内容
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的服务内容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一)省定项目
1.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免费施行复明手术;
2.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人免费验配助听器;
3.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者免费验配助视器;
4.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者免费安装假肢;
(二)省定儿童抢救性项目
1.为符合条件的(0-6周岁)聋儿实施机构听觉言语康复训练补助;
2.为符合条件的(0-6周岁)脑瘫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补助;
3.为符合条件的(1-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免费实施人工耳蜗手术;
4.为符合条件的(0-6周岁)智力残疾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补助;
5.为符合条件的(0-6周岁)孤独症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补助;
6.为符合条件的(0-6周岁)肢体残疾儿童实施普及型辅助器具适配;
(三)市定项目
1.为符合条件的视力残疾人实施盲人定向行走康复训练补助;
2.为符合条件的听力言语残疾人实施机构康复训练补助;
3.为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重度听力已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残疾儿童少年给予一次性处理器升级费用补助;
4.为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肢体残疾儿童少年免费实施矫治手术;
5.为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肢体残疾儿童少年实施机构康复训练的补助;
6.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实施机构康复训练的补助;
7.为符合条件的膝、髋关节离断和上肢缺失者实施安装特殊假肢和上肢补助;
8.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实施安装矫形器补助;
9.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辅助器具适配补助;
10.为符合条件的7-14周岁智力残疾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的补助;
11.为符合条件的7-14周岁孤独症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的补助;
12.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实施服药补助;
13.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实施住院补助。
(四)县(市)区定项目
1.为符合条件的三、四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2.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患重大疾病实施医疗救助。
3.为符合条件的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实施早期干预补助。
有条件的县(市)区还可增加康复服务项目。
四、审批程序
(一)组织筛查。县(市)区残联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当地残疾人和疑似白内障患者进行初步筛查。对其中具有上述康复项目适应指征的残疾人和白内障患者出具“适应指征初筛证明”。
(二)本人申请。对经筛查具有适应指征的残疾人和白内障患者,由其本人(或监护人)随带“适应指征初筛证明”、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白内障患者除外)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县(市)区残联统一印发的《宁波市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社区、村(居)评议。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对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提供“经济状况证明”(年龄不满18周岁持证残疾儿童少年除外,下同),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残联。
(四)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连同“适应指征初筛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统一上报县(市)区残联。
(五)县(市)区复审。县(市)区残联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适应指征初筛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由县(市)区残联存档备查,《申请表》由乡镇(街道)残联带回,并交申请人或其监护人。
各县(市)区残联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行审核。需要鉴定、重新核发证件的予以重新核发,所需经费由个人自理。同时,在审核假肢安装、助听器和助视器验配及其他辅助器具适配时,要严格按照使用期限和标准执行。
五、服务方式
(一)服务定点
省定康复项目中的人工耳蜗、助听器、助视器、假肢验(装)配服务,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各县(市)区残联及项目实施单位向市残联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中标(成交)供货商采购,具体服务时间、地点等由双方商定。
省定康复项目中的白内障复明手术定点医疗机构,市定康复项目中的肢残儿童矫治手术、精神残疾人门诊配药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市)区残联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确定,报市残联、卫生局复审批准;人工电子耳蜗处理器、辅助器具适配、矫形器安装,听力言语残疾人、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肢体残疾儿童少年及成人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定点服务机构,按照《宁波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标准》,实行准入退出机制。这些康复工程原则上应在由市残联和卫生局两年一轮共同验收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实施。在服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标准予以动态管理,责令退出定点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的服务时间、地点等情况,县(市)区残联应及时书面告知有关残疾人或其监护人。
(二)提供服务。残疾人持经过审核同意的《申请表》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相应康复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的主检医师、验配师、技师、康复治疗师、特教教师应对其进行适应指征复查。对复查具备适应指征者,应及时安排手术、机构康复训练或验(装)配,落实随访服务,同时收回《申请表》,并填写县(市)区残联统一印发的《宁波市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服务记录表》(附件2,以下简称《服务记录表》)。对复查不具备适应指征者,应耐心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补助条件、标准及费用报销
本办法规定实施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经费补助条件、标准和市级经费补助比例为:
(一)残疾人康复项目经费补助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内,或18周岁以下,具有适应指征并且本人(监护人)有康复需求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其中6周岁以下孤独症儿童需经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确诊)的残疾人和白内障患者全额享受补助或补贴。
2.18周岁以上,具有适应指征并且本人(监护人)有康复需求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30%补助或补贴。
(二)残疾人康复项目经费补助标准
1.“助明”康复项目的经费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每例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例1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视力残疾人实施盲人定向行走康复训练补助,按每例1000元标准确定。
2.“助听”康复项目经费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力语言残疾人实施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1500元标准确定。为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电子耳蜗条件的1-17周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提供基本型人工电子耳蜗产品1台,按每台50000元标准确定,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按每例12000元标准确定;为年龄不满18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已经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需要对处理器进行一次性升级的按每台58000元标准确定(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3.“助行”康复项目经费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上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或特殊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安装矫形器,按平均每人5000元标准确定(其中:就学就业残疾人按平均每人10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按平均每人3000元标准确定(其中:就学就业残疾人按平均每人10000元标准确定;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残疾人按平均每户8000元标准确定);以上各类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个例适配单价原则上不超过中国残联和省残联公布的《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最高价,每人每次不超过二件(套)。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矫治手术,按平均每例10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少年实施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成人肢体残疾人实施机构康复训练(1个病种只限一次),按每月1500元标准确定,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8000元。
4.“助医”康复项目经费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实施服药补助,按每年不低于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实施住院补助,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智力残疾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1500元标准确定。
为符合条件的三、四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贫困残疾人患重大疾病实施医疗救助及6岁以下残疾儿童实施早期干预补贴或补助标准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上述阳光品质康复工程有关免费项目,不得向实施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包括三大医疗保险)。有关康复和医疗项目的补助,要统筹现有的医疗保险政策,在核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等费用后,再给予补助;不足补助额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享受总年限不超过5年。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从实际出发,提高补助标准。
(三)市级经费补助核定比例
康复工程的资金保障,市级资金对余姚欠发达乡镇、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各补助50%,其他县(市)区各补助30%。
对具备适应指征残疾人的服务完成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服务机构(点)凭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服务记录表》和服务发票,免费项目到相关县(市)区残联报销费用,补助项目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七、工作职责
各级残联负责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其他相关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要为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的实施提供医疗资源和技术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残联根据费用报销时回收的《申请表》和《服务记录表》内容,填写《宁波市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服务登记表》(附件3,以下简称《服务登记表》),三个表格均作为工作台帐备查。
各县(市)区残联应于每年8月20日前,将下年度康复工程需求调查情况填入《宁波市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需求情况汇总表》(附件4,以下简称《汇总表》),并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应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全市下年度康复工程需求调查情况,填写《汇总表》并上报省残联。
为了提高本项目的管理质量,统计汇总工作同时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方法。各县(市)区残联在按上述要求完成项目的纸质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同时,还须将报销费用时回收的《申请表》和《服务记录表》的内容,省定项目、省定儿童抢救性项目、市定项目按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信息管理的要求,及时录入“浙江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电子信息系统”,以便实现对项目的动态管理。
市残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将按市政府要求建立实施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并组织力量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建立完善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的动态管理机制,对新增、调整、退出的对象及时进行变更和实施。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将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宁波市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甬残联〔2008〕37号、甬财政社〔2008〕740号)及其《关于调整完善我市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残联〔2010〕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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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14-1-3 22:31:41 | 只看该作者

re:[QUOTE][b]下面引用由[u]房东...

下面引用由房东发表的内容:

关于印发《宁波市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残联〔2012〕22号 甬财政社〔2012〕171号
各县(市)区残联、卫生局、财政局:
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



谢谢房东哦。
宁波鄞州去、北仑区、奉化和宁海县都规定凡是到以琳训练的孩子,享受当地训练的补助政策,也就是说拿了正规的发票是可以到当地残联报销财政补贴的这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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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1-4 06:10:16 | 只看该作者

re:安徽省从去年开始把免费培训的年龄扩大到十...

安徽省从去年开始把免费培训的年龄扩大到十周岁了,以前是六周岁.合肥市的我比较了解,办了残疾证的,有的区已经扩大到十四岁,十八岁了,当然这么大,找机构比较难,一般机构都不收了.可以在指定机构免费康复一年.国家给机构一年一万二,我们机构很好返两千给家长做生活补贴,孩子在机构不用另交任何费用.而且指定机构是我们当地办学久,规模大的机构.现金的补助没有,但有时候逢年过节的时候会给个三百五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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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1-4 06:11:40 | 只看该作者

re:听说从今年开始,去外地,比如以琳的孩子,...

听说从今年开始,去外地,比如以琳的孩子,享受在本地同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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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4-1-8 10:58:09 | 只看该作者

re:《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http://www.bdpf.org.cn/zwpd/zcfg/ylkfl/c17869/content.html
: 1. 免费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0—6岁残疾儿童(3岁以下婴幼儿,需要康复训练的,可持指定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7—15岁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可以免费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服务。
        2. 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7—15岁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可以享受康复补贴。
  2. 康复训练服务安排
        (1)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家长可以自主选择合适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训练服务形式。
        (2)持医学诊断证明,需要康复训练的3岁以下婴幼儿,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仅限于免费接受门诊式基本康复训练服务,每年接受康复训练时间不超过6个月,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原则上每周为残疾儿童安排基本康复训练服务不超过10次,每月费用总额不超过2600元。
        (3)持有残疾人证,按门诊式免费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每年接受康复训练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月,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原则上每周为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基本康复训练服务不超过10次,每月费用总额不超过2600元。
        (4)按日托式免费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每年接受康复训练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月。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原则上每月为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基本康复训练服务不超过55次,每月费用总额不超过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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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4-1-24 22:25:53 | 只看该作者

re:我住在安徽的一个县城,自闭小孩快6周岁了...

我住在安徽的一个县城,自闭小孩快6周岁了,程度中等,目前待在家里,我们县有60多万人口,没有训练机构没有特殊学校,虽然民生工程可以享受训练补贴,但必须到外地去找机构,且不说租房子等一系列生活问题,孩子不能永远待在外地吧!我想说的是其实中央有很多好的政策可到了地方很多就是不了了之,找他们理论给出的解释是“目前在县一级条件所限,很难落实”,请代表们一定要传达我们的心声,政策再好,没有真正落实又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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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4-1-25 00:07:22 | 只看该作者

re:2012年江西近日下拨1818万元贫困残...

2012年江西近日下拨1818万元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七彩梦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对全省城乡贫困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救助。
  “七彩梦行动计划”于今年4月启动,资助对象为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城乡贫困残疾儿童,主要针对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脑瘫、孤独症等6项抢救性康复项目,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残疾儿童。
  据了解,该项目为年龄不超过6周岁且符合资助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聋儿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资助手术及调机费1.2万元/人,提供1学年(1.4万元/人)康复训练经费补贴;为贫困聋儿免费验配高档全数码助听器,并提供1学年(1.2万元/人)康复训练经费补贴;为7岁以下贫困残疾儿童提供每例手术补贴手术费10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6000元、矫形器装配费1150元;为3—6岁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为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假肢、矫形器每人5000元,其他辅助器具每人1500元的补贴。
  符合条件残疾儿童的家庭,家长需要带上户口本到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城区)残联自愿提出申请,填写抢救性康复项目申请审批表,经过审批的残疾儿童可获得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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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4-2-27 21:00:37 | 只看该作者

re:看见有的地方有专门设置的孤独症儿童接受康...

看见有的地方有专门设置的孤独症儿童接受康复训练定点幼儿园挺好的。方老师呼吁一下山东省临沂市残联、市财政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临沂市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6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可获得资金补助。

  这6类儿童是0~6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肢残儿童、低视力儿童。该市规定,听力语言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万元,对贫困患儿配发助听器补助,每人补助费6000元;脑瘫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32万元;智障、孤独症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万元;对年龄在1岁~6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双裸耳听力损失≥100分贝),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的,免费为其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提供2.6万元手术和术后康复训练补助;对开展矫治手术的肢残儿童,每人补助1.5万元的手术、术后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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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4-2-27 22:21:27 | 只看该作者

re:关于湖里区“四残儿童”康复补助通知...

关于湖里区“四残儿童”康复补助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22

  湖里区 “四残儿童”
  抢救性康复护理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我区残疾儿童少年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1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及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四残儿童”是指:7周岁(含)以下脑瘫、听障儿童,7(含)至10周岁(含)的语后聋儿童,14周岁(含)以下智障、自闭症儿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四残儿童”给予抢救性康复护理补助:
  (一)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具有本区户籍且其法定监护人也具有本区户籍;
  (三)正在有资质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四残儿童”。
  第三条 “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护理补助标准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听障儿童、智障儿童接受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补助600元;
  (二)符合补助条件的自闭症儿童接受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三)符合补助条件的脑瘫儿童接受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四)多重残疾儿童每人每月康复训练补助按最高标准的补助类别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
  (五)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户家庭的“四残儿童”以及一户家庭有两名以上“四残儿童”在有资质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增加30%。
  第四条  补助方式
  (一)“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护理补助实行个人先交费、再按标准据实补助的方式。补助款采用社会化发放方式,由各街道负责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第一次发放区间为当年的1-6月份,第二次发放区间为当年的7-12月份。
  (二)享受康复补助的“四残儿童”必须在经厦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认定的具有资质的本市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需要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康复机构进行抢救性康复训练的,须提前向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康复机构所在地设区市残联出具的该康复机构资质证明,由区残联审核批准,方能享受康复护理补助。
  (三)同时申请厦门市“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的,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费用发票原件送交市残联审核存档,区残联在审核发票原件后留存发票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所在康复训练机构公章并签署“此件与原件相同”字样),作为区“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护理补助申请的凭据。
  第五条  补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四残儿童”监护人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里区残疾儿童康复护理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残疾儿童户口簿和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评估表》原件及复印件;
  4.康复档案及病历资料;
  5.低保户家庭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6.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各月份训练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其中,6月份提供本年度1-6月份训练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2月份提供本年度7-12月份的训练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在外地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须提供该机构所在地设区市残联出具的该康复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认为申请人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残联审核,初审未通过的,书面告知“四残儿童”监护人,并说明理由。
  (三)街道残联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由街道残联签署意见并上报区残联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经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四残儿童”监护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监护人。
  (四)区残联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各街道残联上报的申请材料全面复核。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区残联主管领导审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则退回街道残联,经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四残儿童”监护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监护人。
  (五)当年6月份已提出申请并获批享受补助的,在12月份再次申请时仅需提供《湖里区残疾儿童康复护理补助申请表》和训练费用发票复印件。
  (六)对各级审核机构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四残儿童”监护人可以在收到审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审核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审核机构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复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的监护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补助资金来源
  “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护理补助所需经费,由区、街财政按照体制承担。
  第七条  有关要求
  (一)区财政、残联、各街道残联等部门要把落实此项政策作为区委、区政府惠及民生、关爱弱势群体、为民办实事、建设“和谐湖里”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做到按章办事、公正透明、便民利民;
  (二)区、街、社区三级要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和工作要求,热情服务、严格把关、按时办理,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和档案;
  (三)区财政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专项监管,确保补助经费落实到位;
  (四)申请 “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护理补助应当接受有关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有关材料、拒绝或不配合相关调查的,将不予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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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4-2-27 22:24:01 | 只看该作者

re:厦门各区的补助还不一样,湖里区的这种80...

厦门各区的补助还不一样,湖里区的这种800补助我另可不要,还张榜公示,本来家人就够受打击了,还要全街道都知道,家人要受到更多的另类眼光,什么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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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4-2-27 22:45:13 | 只看该作者

re:这就是为什么厦门有很多雨人被家长雪藏的原...

这就是为什么厦门有很多雨人被家长雪藏的原因,为了家人及小孩不过早的接受周边另类的眼光,都不会去申报的,除非是低保人员,真不明白那些区委是不是NC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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