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关于残疾人教育的投入保障。送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方面的职责(第三十七条);完善了经费投入标准,其中规定:应当根据教学要求,足额安排残疾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第三十八条)。规定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学生的,也应当按照此标准拨付经费,以达到鼓励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目的。送审稿也对残疾学生费用减免做了规范,将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免费明确为政府义务,规定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应加大资助力度,完善学费减免机制,鼓励地方对残疾人实施从学前到高等教育的全程免费教育(第三十九条)。[/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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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残疾人教育的管理和监督。针对残疾人教育监督机制不明确的问题,送审稿要求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为适龄残疾儿童建立教育档案(第七条),跟踪了解每一名残疾人儿童的教育需要;规定实行残疾人教育的专项督导制度,明确将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情况,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考核的范围(第四十五条);并赋予残疾人联合会相应的监督权(第四十六条)。[/AL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