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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议案、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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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10-10 22:30:17 | 显示全部楼层

re:前些年我们曾联络二十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做过...

前些年我们曾联络二十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做过两个提案,一个是关于重视自闭儿童康复和福利的,另一个是关于随班就读的.(详见"众人拾柴火焰高")残联很重视,效果不错.
我想方老师和朱姐前面提到的题目很好,就是关于养护中心的,如果能给出个方案就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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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10-10 23: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re:厦门晚报(记者杜世成)我市对残疾儿童的救...

厦门晚报(记者杜世成)我市对残疾儿童的救助,将改变以往主要依靠社会捐款的模式,改由政府为主,由财政基金给予补助,补助的金额将大大提高。到2010年,让所有残疾人都得到康复疗养。昨日上午,市残联理事长杨希聪、副理事长蒋鸣轮值市长专线时透露,厦门残疾儿童救助办法已在制定中,有望在年内由市政府发布。
  
新办法以法规形式确立后,将变成强制性规定,这样,我市残疾儿童从康复训练到学校教育、直至就业,将形成梯次目标层层实现。补助金额将大大提高杨希聪说,残疾儿童的救治需要大量资金。举例说,脑瘫患儿每月要花2000—4000元,自闭症患儿每月要花3000多元,很多家庭难以承受。过去财政补助有限,借助社会、企业的慈善捐款,只能是杯水车薪。根据即将出台的新办法,残疾儿童的救助将纳入政府财政专项基金补助范围,补助金额将大大提高。接纳残疾人就业政府补助可观办法还将规定,残疾人可享受免费教育和技能培训,直至找到工作为止。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各企业和用人单位都必须按比例接纳,否则须缴纳较大额度的社会保障金,这些保障金将用于服务残疾人。接纳残疾人就业的,政府将给予可观的补助。新规定还将涉及残疾人自主择业的资金补助、个体从业的补助等。杨希聪说,以前许多做法只是“提倡”,如企业按比例接纳残疾人就业,企业不收,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新办法将把它变成强制性的措施。建立残疾人养护中心“孩子一天天长大,我们也一天天老去,我们去世后,他怎么办呀!”昨天,一位家有自闭症孩子的母亲拨打市长专线时,哭了起来,她说,现在没有专门的自闭症救治场所,孩子的治疗一直没有效果,希望建立专门的自闭症养护中心,不但能救治孩子,还能解决孩子以后的出路。杨希聪是市政协委员,今年“两会”,她的提案建议:建养护中心将弱智、精神、重症残疾人集中收养。她说,提案已进入办理阶段,前期规划工作即将开始。我市也在考虑筹建分门别类的养护中心,将各类残疾人都纳入,包括自闭症孩子。据市残联掌握的资料,我市目前接受治疗的自闭症孩子有100人左右。她说,养护中心通过康复、疗养、培训、工作一体化,为残疾孩子创造一个适合身心发展的工作、生活环境,对弱智者进行生活自理培训,有劳动能力者在健全人指导下从事简单劳动,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使其精神状态好时可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对重症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使他们能有所为,老了也有归宿。她说,我市将在2010年让所有残疾人都得到康复疗养,这项工作任务很重,除了养护中心外,各社区卫生院也要承担部分康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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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10-10 23: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re:在网上看到另一份提案.-------...

在网上看到另一份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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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省自闭症康复中心及康复、教育、养护体系的建议

自闭症在国内又称孤独症,是一种先天脑部功能受损而引起的广泛性发展障碍,是严重的中枢神经系统发育障碍疾病。其主要症状表现为:社会交往障碍、言语发育障碍(沟通模式异常)、兴趣范围狭窄、动作刻板重复和严重的行为问题。自闭症是终身性疾病,它起病于婴幼儿期,预后大多较差,大约80%的孩子没有独立社交能力,无法独立生活,有的甚至终身没有语言。仅有约10%的高功能轻度自闭症患者预后较好,极少数可上大学或可进一步学习,可独立生活,但罕有完全正常的适应者。到目前为止,由于病因尚不明确。还没有有效的医学方法来治愈自闭症。唯一的途径是依靠长期大量有针对性的特殊训练,来使患儿的病情得到一些改善,增强他们的生活能力与社会适应能力,也有极个别的孩子通过一定的训练,发掘他们在某些领域的超常潜能,后来成为某一领域的专家。
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加拿大、香港、台湾等,自闭症的知识很普及,大多数人都对自闭症有一定的了解,并且有许多自愿者以义工的身份对需要者提供帮助。自闭症患儿一旦确诊,马上就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或机构求助。法律规定有特殊需要儿童可以免费接受特殊服务,他们可以和其他正常孩子一样上学,并在教室里安排助手以便在需要时对患儿提供帮助。他们可以参加任何社区活动,而不会受到歧视或区别对待。还有许多专业机构和受过培训的专业治疗师为他们提供特殊的服务和技术上的支持。
与国外相比,我国自闭症研究起步较晚且进展缓慢。在国内,除了家长和少数专业人士,几乎没有多少人了解自闭症的真正含义,在很多地方,自闭症甚至还没有被纳入到残疾人一类,他们似乎是被社会遗忘的一个群体,孤独地游离于社会之外。很多家长由于长期处于极度绝望和无助的状态,已经濒临精神崩溃或家庭破裂的边缘。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自闭症的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越来越多的重视,《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已经把孤独症儿童的康复纳入了工作计划之中。2006年12月,民政部举办了以“帮助自闭症儿童”为主题的“集善嘉年华”慈善晚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了这次活动并现场捐款,并希望通过活动唤起全社会对自闭症儿童康复事业的关注,让自闭症儿童像健全孩子一样拥有活泼快乐的童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配套实施方案,2007年1月16日,中国残联康复部在中国残联召开了"十一五"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研讨会,会议围绕"十一五"期间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如何开展,从组织管理、早期筛查诊断、人员培训、康复训练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且近年来自闭症的发病率有急剧膨胀趋势,国内最新的估算,自闭症患者已达180万人。按此推算,湖北的自闭症患者在四万人左右。为了自闭症患儿的康复和成长,北京、上海、广州、大连、杭州、深圳、福州等地都相继成立了自闭症儿童康复协会或中心,这些城市的培智学校也设立了自闭症班接收自闭症儿童并进行教育,一些小学还专门设立了自闭症教育实验班,为高功能自闭症患儿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这些都体现了文明社会的爱心和真情,体现了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我省在这方面刚刚起步,一个完善的康复训练及教育体系尚未形成。最突出的问题是相对庞大的社会需求与现有资源的严重不足:“公办”的自闭症康复机构严重缺乏,在我省还处于空白状态。“民办”的自闭症康复机构规模小、设施简陋,技术力量有限。而且,现有民办机构的功能仅局限在对自闭症儿童的短期干预上,对于自闭症患者的长期需求根本无法满足。
当前,我省自闭症人群生活在缺乏关注的“真空地带”,其生存状况非常严峻:
1、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严重缺乏,使很多有希望回归主流社会的患儿错过了矫正治疗的最佳时期,实在是令人扼腕叹息。现有的机构和训练人员也是水平参差不齐、良莠混杂,更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治疗、训练、康复的旗号公然诈骗、牟取暴利,使无助而迷惘的自闭症群体的家庭状况雪上加霜。很多家长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在没有作过任何测试、无任何专业人员指导的情况下,自行冒险采用一些还没有经过科学验证的治疗,给患儿带来更多不良影响,甚至使病情加重。
2、处于学龄的患儿入学困难。他们绝大多数无法进入普通幼儿园和学校就读,也没有专门针对自闭症的特殊教育学校,很多孩子过了入学年龄而只能呆在家里。一些有能力在普通学校就读的高功能自闭症儿童,由于缺乏理解、缺乏宽容的社会环境和必要的社会帮助,而被迫进入了培智学校,失去了回归主流社会的机会。
3、处于青少年和成年期的患者无法独立生活,目前也没有可以接纳他们的收容机构。这不仅让患者家庭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难以承受,也同时造成了沉重的社会负担。早期诊断、发现的自闭症患者目前已经二三十岁,其生存状况不容乐观,可以预见,一旦没有了亲友的照料,他们的生活将极其悲惨,甚至无法继续生存下去。对大龄自闭症患者的妥善安置,已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4、几乎得不到任何社会援助,甚至无法享受到作为一个残疾人应得到的救助。目前对残疾人的定义,一般只局限于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群,很多地方甚至不承认自闭症患者属于残疾人。而自闭症儿童的康复,往往需要教师与患儿“一对一”地训练,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民办”机构迫于成本的压力,训练收费在每月1600元以上,不仅如此,患儿还需要家人陪同训练,家在外地和较远的还要租房、生活等费用,患者家庭每月直接的花费就在3000元左右,家长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失去的收入就更难计算了。由于训练成本的高昂或者由于家长没时间陪同,使得90%以上的患儿无法得到长期的帮助。有一位可怜的母亲曾四次举债坚持将孩子培训了两年,终因经济原因退了学。因要还债,父亲外出打工,母亲上班,将小孩放在乡下奶奶家照顾,奶奶年迈一时疏忽,导致孩子命丧火车轮下。
总结过去十年国内外对自闭症的研究、教育实验及康复训练经验,考虑近年来自闭症患者急剧膨胀的迅猛趋势,现向我省残联、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提出如下建议:
1、为自闭症儿童建立公办的康复中心(或培训学校),使年幼的患儿得到及时的诊断和早期训练;
2、在为聋、哑、培智类残疾儿童开办的特殊学校新增自闭症儿童康复部门;
3、全面推行随班就读和融合教育,在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特教班,或在普通中、小学为有能力的高功能自闭症儿童配备专门的教师,拨付专门的教育经费;
4、为青少年和成年期的自闭症患者建立养护机构。
只有这样,形成对于自闭症患者的康复、教育、养护体系,才能真正达到《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的主要目标,才能迅速、全面、有效地推动自闭症康复事业在我省的健康开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省的自闭症儿童可以和其他残疾人一样,在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下,走向康复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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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10-11 06: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re:这是我在市里提交的一份关于随班就读的提案...

这是我在市里提交的一份关于随班就读的提案,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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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轻度精神障碍儿童受教育权利,构建和谐社会

一、情况介绍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食品污染以及其它致病因素的增加,特殊儿童如儿童自闭症、儿童多动症等的发病率在全世界范围内直线上升。以自闭症为例,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十岁以下儿童的发病率为3人 /万人,2004年发病率已高达1/150(资料来自美国《时代》周刊)。在我国,据2003年全国残疾人普查,儿童自闭症已占我国精神残疾的首位。根据较保守的标准估计,中国目前约有50万左右的典型患者,有100万左右的自闭症谱系患者。
  自闭症、多动症等都是由大脑、神经以及基因的病变引起的广泛性发育障碍,一般发病于儿童期,其主要症状表现为儿童口语发展迟缓或完全缺乏,机械模仿但缺乏与他人开展对话的能力; 兴趣狭窄,难于集中注意力,行为模式局限固执刻板重复; 缺少社交或感情交流的兴趣等等。目前临床医学尚无法对个体做出病因的确切诊断,无法对症支持治疗。行之有效的改善甚至康复的方法是适宜的教育。
  如果在儿童期运用恰当而有效的教育方法及时干预,建立适合特殊儿童的教育环境,大多数多动儿童和约35%的自闭儿童会完全融入正常社会,其中一部分还可能在音乐、美术、数学等领域具有天赋的潜质;而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训练,他们在成年以后甚至可能无法生活自理,成为社会的包袱。
     在一些比较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德国、丹麦、新加坡、日本、香港、台湾等,对精神障碍儿童的教育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早已建立。患儿一旦确诊,马上就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或机构求助。法律规定有特殊需要儿童可以免费接受特殊服务,他们可以和其他正常孩子一样上学,并在教室里安排助手以便在需要时对患儿提供帮助。他们也可以选择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以及专门学校的职业教育。许多专业机构和受过培训的专业治疗师为他们提供特殊的服务和技术上的支持。许多儿童不仅基本康复,还成为社会有用的特殊人才。

二、 建立轻度精神障碍儿童教育体系的必要性
  1898年,在意大利都灵的教育会议上,著名教育家蒙台梭利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儿童心理缺陷的精神病患主要是教育问题,而不是医学问题,教育训练比医疗更为有效。”她认为每一种性格缺陷都是由儿童早期经受的某种错误对待形成的,倘若儿童此时被忽略了,他们的心理就会成为一片空白,因为他们没有建设其心理内容的机会。如果儿童沿着一条他可以组织其行为和建设其心理生活的道路前进,那么一切都会好起来的。
  与国外相比,我国自闭症等精神障碍儿童教育研究起步较晚且进展缓慢。除了家长和少数专业人士,很少有人了解自闭症的真正含义,他们似乎是被社会遗忘的一个群体,孤独地游离于社会之外。很多家长由于长期处于极度绝望和无助的状态,已经濒临精神崩溃或家庭破裂的边缘。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自闭症的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越来越多的重视,《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已经把孤独症儿童的康复纳入了工作计划之中。2006年12月,民政部举办了以“帮助自闭症儿童”为主题的“集善嘉年华”慈善晚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了这次活动并现场捐款,并希望通过活动唤起全社会对自闭症儿童康复事业的关注,让自闭症儿童像健全孩子一样拥有活泼快乐的童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配套实施方案,2007年1月16日,中国残联康复部在中国残联召开了"十一五"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研讨会。北京、上海、广州、大连、杭州、深圳、福州等地纷纷建设自闭儿童养护中心。在北京,精神障碍儿童的立体式教育体系已经建立,这些城市首先提倡特殊儿童在普通学校的融入式教育,使轻度精神障碍儿童特别是轻度自闭儿童,可以获得受到特别关注的普通教育,同时在有条件的普通学校还建立了专门针对这些儿童的特殊班级,从事专门教育的特殊学校也已建立,使得轻度精神障碍儿童能够和正常儿童以及盲童、聋哑儿等残疾儿童一样,获得义务教育的机会。
  但是在大多数地区,由于对此类疾病的认识相对滞后,训练干预体系极不完善,最突出的问题是对小学阶段儿童的教育远没有受到重视,处于学龄的患儿入学困难。绝大多数无法进入普通幼儿园和学校就读,也没有专门针对自闭症的特殊教育学校。一些智力中上的孩子,本来有能力在普通学校就读,但往往由于行为问题缺乏理解、缺乏宽容的社会环境和必要的社会帮助,而被迫进入了培智学校,所开设课程与他们的智力水平相差甚远,失去了回归主流社会的机会。有些孩子只好在家单独看护,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生存状况不容乐观。
  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必须保障残障儿童的受教育权。事关全国数十万名轻度精神障碍儿童的教育、涉及数百万家庭的幸福,必须加强研究,推广先进城市的经验,加强对轻度精神障碍儿童教育的研究,建立建全特殊儿童的教育体制,体现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

三、几点建议
1.建立地市级精神障碍儿童康复教育研究中心。由政府出面从师范、特教、幼教的毕业生和退休的特教教师中聘用优秀人员做训练教师。当学校招收特殊儿童时,与研究中心取得联系,由中心派出师资对该校相关师资进行简单培训,并制订专门的训练计划,对他们的学业进行跟踪辅导。
2.全面推行随班就读和融合教育,鼓励普通幼儿园和学校招收轻度精神障碍儿童随班就读,在普通学校教师中开展特殊教育培训,在学校配有特殊教育背景的老师(可参照心理老师的岗位设置经验)。在师资力量的配备、教学方式的灵活处理和教学水平的评估上给予政策上的倾斜,拨付专门的特殊教育经费,为随班就读的障碍儿童提供切实的帮助。
3.鼓励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开办特殊班级,设置专门课程对轻度障碍儿童进行教育。
4.在培智类特殊学校中新增自闭症儿童康复部门。
5.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已有的民间机构给予业务上的支持和督导,对优秀的专业机构进行扶助,利用部分财政拨款,以民办公助的形式降低训练费用。
6. 借鉴国外经验,逐步以社区为依托,在适宜的生活、学习和宽松的社会环境之中,通过社区与患者家庭的积极配合,对特殊儿童实施早期干预、结构化教学、社会技能及职业技能训练,改善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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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10-11 06: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re:台湾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修正条文第一条...

台湾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修正条文
第一条 本细则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各款所列身心障碍者及第四条各款所列资赋优异者,其鉴定原则、鉴定基准,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会商相关机关定之。
第三条 本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特殊幼稚园,指为身心障碍或资赋优异者专设之幼稚园;所称特殊幼稚园,指在幼稚园为身心障碍或资赋优异者专设之班。
本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指高级中学、职业学校、专科学校及大学。
第四条 政府、民间依本法第八规定办理特殊教育学校(班)者,其设立、变更及停办之程序如下:
一、公立特殊教育学校:
(一) 国立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
(二) 省(市)立者,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报请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三) 县(市)立者,由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报请省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二、公立学校之特殊教育班:由学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
三、私立特殊教育学校:依私立学校法规定之程序办理。
四、私立学校之特殊教育班:由学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
各阶段特殊教育队依前项规定办理外,公、私立学校并得依学生之特殊教育需要,自行拟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之;其方案之基本内容及申请程序,由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五条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依本法第八第三项委托民间办理特殊教育学校(班)或其他教育方案,其委托方式及程序,由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六条 为办理本法第九条第一项身心障碍学生入学年龄向下延伸至三岁事项,直辖市、县(市)政府应普设学前特殊教育设施,提供适当之相关服务。直辖市、县(市)政府对于前项接受学前特殊教育之身心障碍学生,实际需要提供教育辅助费。
第一项所称学前特殊教育设施,指在本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场所设置之设备或提供之措施。
 第七条 学前教育阶段身心障碍儿童,应以与普通儿童一起就学为原则。
 第八条 本法第十条所称专责单位,指于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置专任人员办理特殊教育工作行政之单位。
第九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称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鉴辅会),应以综合服务及团队方式,办理下列事项:
一、 议决鉴定、安置及辅导之实施方式与程序。
二、 建议专业团队及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应选聘之专业人员。
三、 评估特殊教育工作绩效。
四、 执行鉴定、安置及辅导工作。
五、 其他有关特殊教育鉴定、安置及辅导事项。
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从宽编列鉴辅会年度预算,必要时,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辅助之。
鉴辅会应置主任委员一人,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首长兼任之;并指定专任人员办理鉴辅会事务。监辅会之组织及运作方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十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结合鉴辅会、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特殊教育咨询委员会、身心障碍教育专业团队及其他相关组织,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系统;其联系及运作方式,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前项所称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指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为协助办理特殊教育相关事项所设之任务编组;其成员,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就学校教师、学者专家或相关专业人员聘兼之。
第十一条 鉴辅会依本法第十二条安置身心障碍学生,应于身心障碍学生教育安置会议七日前,将鉴定资料送交学生家长;家长得邀请教师、学者专家或相关专业人员陪同列席该会议。
鉴辅会应就前项会议所为安置决议,于身心障碍学生入学前,对安置以书面提出下列建议:
一、 安置场所环境及设备之改良。
二、 保健服务之提供。
三、 教育辅助器材之准备。
四、 生活协助之计划。
前项安置决议,鉴辅会应依本法第十三条每年评估其适当性;必要时得视实际状况调整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 国民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生之就学以就近入学为原则。但其学区无合适特殊教育场所可安置者,得经其主管鉴辅会鉴定后,安置于适当学区之特殊教育场所。
前项特殊教育学生属身心障碍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依本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供交通工具或辅助其交通费。
第十三条 依本法第十三条辅导特殊教育学生就读普通学校相当班组时,该班级教师应参与特殊教育专业知能练习,且应接受特殊教育教师或相关专业人员所提供之咨询服务。
本法第十三条所称辅导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班),指下列就读情形:
一、 学生同时在普通班及资源班上课者。
二、 学生同时在特殊教育班及普通班上课,且其在特殊教育班上课之时间超过其在校时间二分之一者。
三、 学生在校时间全部在特殊教育班上课者。
四、 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上课,且每日通学者。
五、 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上课,且在校住宿者。
申请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碍学生,除依强迫入学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外,其接受安置之学校应邀请其家长与该学生之个别化教育计划之拟定;其计划内应载明特殊教育教师或相关专业人员巡回服务之项目及时间,并经其主管鉴辅会核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资赋优异学生入学后,学校应予有计划之个别辅员导;其辅导项目,应视学生需要定之。
第十五条 资赋优异学生,如转入普通班或一般学校就读,原就读学校应辅导转班或转校,并将个案资料随同移转,以便追踪辅导。
第十六条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于依本法第二十三条实施特殊教育学生状况调查后,应建立各阶段特殊教育学生通报系统,并与卫生、社政主管机关所建立之通报系统互相协调、结合。
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定出版统计年报,应包含接受特殊教育服务之学生人数与比率、教育安置状况、师资状况及经费状况等项目。
第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定提供特殊教育学生家庭支援服务,应由各级学校指定专责单位办理。其服务内容应于开学后二周内告知特殊教育学生家长;必要时,应依据家长之个别需要调整服务内容及方式。
第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所称个别化教育计划,指运用专业团队合作方式,针对身心障碍学生个别特性所拟定之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计划,其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 学生认知能力、沟通能力、行动能力、情绪、人际关系、感官功能、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国文、数学等学业能力之现况。
二、 学生家庭状况。
三、 学生身心障碍状况对其在普通班上课及生活之影响。
四、 适合学生之评量方式。
五、 学生因行为问题影响学习者,其行政支援及处理方式。
六、 学年教育目标及学期教育目标。
七、 学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关专业服务。
八、 学生能参与普通学校(班)之时间及项目。
九、 学期教育目标是否达成之评量日期及标准。
十、 学前教育大班、国小六年级、国中三年级及高中(职)三年级学生之转衔服务内容。
前项第十款所称转衔服务,应依据各教育阶段之需要,包括升学辅导、生活、就业、心理辅导、福利服务及其他相关专业服务等项目。
参与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之人员,应包括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学生家长、相关专业人员等,并得邀请学生参与;必要时,学生家长得邀请相关人员陪同。
第十九条 前条个别化教育计划,学校应于身心障碍学生开学后一个月内订定,每学期至少检讨一次。
第二十条 依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鉴定身心障碍之资赋优异学生及社经文化地位不利之资赋优异学生时,应选择适用该学生之评量工具及程序,得不同于一般资赋优异学生。
依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辅导身心障碍之资赋优异学生及社经文化地位不利之资赋优异学生时,其教育方案应保持最大弹性,不受人数限制,并得跨校实施。
学校对于身心障碍之资赋优异学生之教学,应就其身心状况,予以特殊设计及支援。
第二十一条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对各阶段特殊教育,应至少每二年评鉴一次;其评鉴项目,由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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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10-11 06: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re:美国2006年抗击自闭症法案的核心条款包...

美国2006年抗击自闭症法案的核心条款包括:
1,      开发和实施一个相关自闭症谱系失调疾病的战略研究计划;
2,      重建优良的自闭症中心,向中心提供基金以协调向病人提供服务和信息;
3,      支持相关的神经生物学、遗传学实验胚胎学、药理学、营养学、免疫学、内分泌学肠胃病学、精神药理学、毒物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
4,      改善和协调联邦、州和地方各层次对自闭症病人和受其影响的家庭的支持和服务;
5,      增加能够对自闭症进行检测、诊断和提供干预人员的数量;
6,      促进以事实为依据的对自闭症病人诊断、早期察觉、预防、干预的最好的实践方法的研究,探索发现对自闭症谱系疾病可能的和潜在的治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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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10-11 06:38:58 | 显示全部楼层

re:通常代表联名提案(18位以上的代表联名)...

通常代表联名提案(18位以上的代表联名)比较受重视。
我的朋友王宁代表、杨律师等都非常热心公益,他们积极奔走联系代表的联名;还有张雁、康康妈妈的亲戚朋友......也都积极参与,前面两次联合提案引起了残联的高度重视,有了很好的反响。
黑眼睛今年组织倡导做这件事真是太好了,到时候我们联合起来,看看其他省市的哪些家长还有这方面的人脉,让我们争取更广泛的代表参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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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1-22 17: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re:今年我给市委市政府提交了一份关于食品安全...

今年我给市委市政府提交了一份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报告,受到市领导的好评。最近他们让我做一些改动,作为提案提交全国人大和政协。
我再次请省市领导帮助在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上做关于自闭儿童的提案,他们欣然同意,让我近几天内做做提案。
不知黑眼睛和各位弟兄姐妹的进展,请给出详细的论据、建议,或者如果你们有已经完成的新提案,我想可以联系这里的领导们一起做联合提案。
让我们一起为自己的孩子、也为所有星儿的未来尽一点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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