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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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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3-2-26 17:28: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残疾人教育条例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记者王晓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公布《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我国现行《残疾人教育条例》于1994年颁布。此次的送审稿共分总则、普通学校的教育、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育、特殊教育教师、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等7章、50条。  
    关于残疾人教育的范围,送审稿将残疾人教育的概念由传统的视力、听力、言语残疾和智力残疾,扩展到脑瘫、孤独症、自闭症、多重残疾等残疾类型,实现了对残疾人教育的全覆盖。
  关于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送审稿突出了零拒绝的理念,作出五项制度安排:明确入学原则;严格限定学校可拒绝残疾儿童入学的情形;要求建立支持体系;强化义务教育的入学保障;明确发生入学争议的解决机制。
  关于普通学校的残疾人教育,送审稿根据提高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学生的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着力提高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能力;规范了随班就读的实施要求;要求建立个别化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和评价。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3月25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点击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稿子提出意见;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残疾人教育条例征求意见”字样;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jrjy@chinalaw.gov.cn。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16#
发表于 2013-3-13 22:33:09 | 只看该作者

re:我们这个小县城里的特殊教育学校也是针对聋...

我们这个小县城里的特殊教育学校也是针对聋哑儿的,不接受自闭症的孩子,说是有5、6个才可以开班。其实,现在又很多15岁以上的孩子都在家里看养,越来越多的2-3岁的孩子被诊断为自闭症。真希望我们这个小县城也有专门的康复机构啊!希望国家能制定出利于自闭儿接受融合教育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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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3-4 15:17:43 | 只看该作者

re:我们湖南岳阳连特殊学校都不收自闭症孩子,...

我们湖南岳阳连特殊学校都不收自闭症孩子,什么教育公平都是讲给台上的人听的,我们这里很多孩子只能放在家里带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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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3-4 14:16:24 | 只看该作者

re:我们这里的融合幼儿园已经开始组织家长会议...

我们这里的融合幼儿园已经开始组织家长会议,汇总建议,反馈了。看到了一点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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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3-3 21:21:26 | 只看该作者

re:[QUOTE][b]下面引用由[u]何子...

下面引用由何子发表的内容:



那是网上的新闻稿中的。

我们重点看送审稿内容好了。



不是所有人都了解自闭症的,看百度的自闭症吧,一群小姑娘小伙子吆喝自己是自闭症,真想抽他们,自闭你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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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13-3-2 23:42:19 | 只看该作者
下面引用由mae520joy发表的内容:

怎么残疾类型范围扩大到有孤独症、自闭症同时存在了?没重名吧?求解!



那是网上的新闻稿中的。

我们重点看送审稿内容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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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3-2 23:35:56 | 只看该作者

re:谢谢,已关注!

谢谢,已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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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3-2 23:17:04 | 只看该作者

re:怎么残疾类型范围扩大到有孤独症、自闭症同...

怎么残疾类型范围扩大到有孤独症、自闭症同时存在了?没重名吧?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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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3-1 10:54:45 | 只看该作者

re:直接跟帖就可以讨论,时间有限的。...

直接跟帖就可以讨论,时间有限的。

例如,陕西省实施了残疾儿童(包括自闭症)随班就读,还明确规定:随班就读学校要严格控制随班就读学生的辍学率,要确保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接纳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班级可相应减少班额。残疾学生相对较多的学校或重度残疾学生就读的学校,可根据需要附设特殊教育班。残疾儿童少年应当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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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3-1 09:53:38 | 只看该作者

re:楼上家长干脆开一个qq群吧,把群号在以琳...

楼上家长干脆开一个qq群吧,把群号在以琳网公开一下,我们大家都加群,去讨论一下,把意见集中一下,然后提交给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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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3-1 08:38:59 | 只看该作者

re:谢谢“爱橙子”的支持,现在仅仅是有这个想...

谢谢“爱橙子”的支持,现在仅仅是有这个想法,具体实施还需更加详细、可行的计划,而且应以保证实现被采纳为根本目标,希望大家多出出主意,相信团结就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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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3-1 08:28:32 | 只看该作者

re:支持楼上的!咱们自己的事情,自己不用心去...

支持楼上的!咱们自己的事情,自己不用心去靠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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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2-28 08:22:21 | 只看该作者

re:这两天一直在关注这个帖子,有个不成熟的想...

这两天一直在关注这个帖子,有个不成熟的想法,供大家参考,我们是否可以再以琳网或开个临时QQ群,组织家长们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然后以集体署名的形式提交意见或建议,我想人多应该会力量更大,而且影响会更好吧。元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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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3-2-28 08:10: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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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3-2-28 08:06:51 | 只看该作者

re:请各位家长积极参与:[URL][/URL...

请各位家长积极参与:[URL][/URL]http://yijian.chinalaw.gov.cn/lisms/action/loginAction.do?loginCookie=loginCookie
先登录,再点击残疾人教育条例进入。
尤其是表达能力强的资深家长一定要发表意见和建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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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13-2-26 17:49:39 | 只看该作者

re:  关于《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


  关于《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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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残疾人权利,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也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是残疾人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对于残疾人融入社会,充分、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具有基础性、关键性的作用。为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推动特殊教育发展,教育部于2010年正式启动了《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现就送审稿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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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和思路[/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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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161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条例》),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和教育的发展,法治环境的变化,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ALIGN]
[/ALIGN]
  (一)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残疾人教育的重大决策,为修订条例提供了坚实基础。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特殊教育作为一种教育形式予以专门规定。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支持特殊教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近年来,各级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支持力度。残疾人教育地位作用、保障条件等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修订《条例》提供了坚实基础。[/ALIGN]
[/ALIGN]
  (二)相关上位法的修订,对修订《条例》提出了迫切要求。《条例》的上位法之一--《残疾人保障法》于2008年进行了修订,其中将“着重发展义务教育”修改为“保障义务教育”,完善了残疾的范畴。《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做了全面修订,明确将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作为对残疾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形式。这些法律规定的变化,需要修改《条例》,予以回应和具体化。2007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其中提出的有关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原则与理念,也需要在《条例》中予以相应体现。[/ALIGN]
[/ALIGN]
  (三)残疾人教育实践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对修订《条例》提出了客观需求。当前,我国教育已处于新的发展阶段,但与其他教育相比,残疾人教育的发展还相对比较薄弱。现实中残疾人教育还存在着教育理念相对滞后,残疾学生入学特别进入普通学校比较困难,特殊教育资源不足、分布不均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保障机制不健全,经费投入不足,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数量、质量不能满足要求,待遇和地位偏低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亟需通过修订《条例》予以回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制度。[/ALIGN]
[/ALIGN]
  为做好修订工作,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思路,即:以《条例》的现有条文为基础,主要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根据实践的发展和解决问题的需要,重新安排《条例》的章节结构和条文次序,突出理念更新、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创新。在章节结构上,将《条例》中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等4个章节,合并调整为“普通学校的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育”2章。专设普通学校的教育一章,集中对普通学校做出规定,以突出融合教育的导向,反映残疾人教育的时代特征。在具体条文上,着重整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证多数条款,与《条例》、《残疾人保障法》、《义务教育法》、《教育规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文件都有关联,根据实践需要新增少数条款,在突出体制机制创新的同时,兼顾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连续性与承接关系。[/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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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送审稿主要问题的说明[/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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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审稿共分:总则、普通学校的教育、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育、特殊教育教师、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等7章、50条。现将修订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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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残疾人教育的范围。送审稿根据《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教育的对象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等不同类型的残疾人(第二条),将残疾人教育的概念,由传统的视力、听力和言语残疾和智力残疾,实践扩展到脑瘫、孤独症、自闭症、多重残疾等残疾类型,实现了对残疾人教育的全覆盖。[/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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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残疾人教育的实施方式。送审稿规定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所有残疾人,坚持融合教育原则,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第四条),突出融合教育的导向。目前我国残疾人教育由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分别承担,并以普通学校为主。但是在社会甚至是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观念中,认为残疾人教育就应当由特殊教育学校承担,还占主导地位,对普通学校的职责认识不明确。实施融合教育,将残疾人学生全面纳入普通学校,更有利于残疾人全面发展、融入社会,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这既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要求,也为我国残疾人教育的实践所证明,应当成为今后我国残疾人教育的主导方向。因此,送审稿在“普通学校的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育”两章,分别对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机构的对象和职责作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两者的定位,即:残疾人教育以融合教育为主,不能将残疾人排斥在普通教育之外。对有特殊需要、普通学校难于提供教育的残疾人,再由特殊教育学校提供教育。[/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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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目前残疾儿童入学难,特别是进入普通学校难,仍是突出问题,并受到社会关注。为解决这一问题,送审稿突出了平等入学、零拒绝的理念,并作了如下制度安排:一是明确入学原则,规定:“残疾儿童达到法定入学年龄,申请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其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就近入学;条件不具备或者具有特殊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进入适当的学校就学、适当提高入学年龄”(第十三条)。二是严格限定学校可拒绝残疾儿童入学的情形。规定:经县级以上残疾人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重度残疾、比较严重的身心功能障碍,需要专人护理或者专业支持,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可以以其他特殊方式接受义务教育(第十四条);三是建立支持体系,要求在县级建立残疾人教育指导委员会,为残疾儿童入学提供指导,组织对残疾儿童的专业评估(第八条);四是强化义务教育的入学保障,明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为残疾儿童入学提供条件保障(第十五条);五是明确发生入学争议的解决机制(第十六条)。[/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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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普通学校的残疾人教育。送审稿根据提高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学生的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着力提高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能力。首先明确政府职责(第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要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创造无障碍校园环境(第十一条),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资源,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专兼职的特殊教育老师及专业人员,保障残疾学生义务教育的质量(第十五条)。二是规范了随班就读的实施要求(第十七条)、教育教学要求(第十八条)等内容。三是要求建立个别化教育计划,规定学校要与家长协商,针对残疾学生的特点制定个别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和评价(第十九条)。[/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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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育。送审稿规范了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要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适龄残疾儿童的数量、类型和分布情况,统筹设置实施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第二十三条);着重完善了特殊教育学校的任务与职责,促进特殊教育学校成为区域内的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承担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指导和教师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等工作(第二十七条),进一步突出特殊教育学校的专业性,提高其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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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残疾儿童的家庭教育和康复。实践表明,对残疾儿童的早发现、早干预,实施有效的家庭教育、学前教育和康复训练,对于提高残疾人教育的效果具有显著的意义。因此,送审稿明确了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的义务,规定:“残疾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残疾儿童的特点和意愿,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及时使残疾儿童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协助学校实施教育,根据条件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接受教育提供支持”(第九条);明确了公共服务的支持体系和职责,要求卫生等部门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为残疾幼儿家庭、幼儿园提供指导和支持,强化了政府在学前教育方面的责任,明确要大力提高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第十二条)。[/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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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残疾人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增加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是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体现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送审稿突出了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支持,如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具备培训能力的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展专门针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第四十一条)。要求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专业和规模,大力增加残疾学生进入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入学机会,规定在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额,招收残疾学生,并可以根据专业特点适当降低对身体条件的要求(第二十条)。规定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方式,支持残疾人终身教育(第二十一条)。此外,为保障残疾人考试权利,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残疾考生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第四十条)。[/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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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关于特殊教育教师。送审稿着重从特殊教育教师的来源、培养培训、聘任、待遇等方面,对现有规定作了修改和完善。明确了特殊教育教师的职责(第二十九条),规定实行特殊教育专业证书制度,以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地位。考虑到目前尚无具体制度,实施专业证书制度的具体的办法和步骤由教育部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政府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实施随班就读的需要,增加教师编制,增加相关专业人员的配置(第三十二条)。为提高师资水平,规定:“国家支持具备相应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专业学位,支持高等学校建立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和实习基地”(第三十三条)。同时,对特殊教育教师的鼓励措施作了进一步明确,保留特殊教育津贴,并扩大了享受津贴的范围(第三十六条)。针对有听障人士反映,虽具备相应学历但难于达到普通话标准,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的问题,送审稿规定:“已获得教师资格规定学历的残疾人,申请教师资格、聘任教师岗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校应当适当放宽对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的要求,着重考核其教育教学能力”(第三十四条)。[/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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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关于残疾人教育的投入保障。送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方面的职责(第三十七条);完善了经费投入标准,其中规定:应当根据教学要求,足额安排残疾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第三十八条)。规定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学生的,也应当按照此标准拨付经费,以达到鼓励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目的。送审稿也对残疾学生费用减免做了规范,将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免费明确为政府义务,规定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应加大资助力度,完善学费减免机制,鼓励地方对残疾人实施从学前到高等教育的全程免费教育(第三十九条)。[/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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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关于残疾人教育的管理和监督。针对残疾人教育监督机制不明确的问题,送审稿要求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为适龄残疾儿童建立教育档案(第七条),跟踪了解每一名残疾人儿童的教育需要;规定实行残疾人教育的专项督导制度,明确将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情况,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考核的范围(第四十五条);并赋予残疾人联合会相应的监督权(第四十六条)。[/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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