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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1 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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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7 20:20: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下面是我收到的孤独症研究协会孙教授的邮件内容。

2009年05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在出席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时指出:“特殊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特教事业,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目标的有效途径,对于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全面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她把发展特殊教育的意义提高到”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举措“的崭新高度。

   从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的提法:“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到2009年5月7日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文件中的最新的提法:“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即从“逐步解决……教育问题”到中“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实施义务教育”,显然有一个重大的飞跃。

    中央残工委2009年1号文件明确要求:“教育部门要协同财政、残联等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按照普惠加特惠的原则,专题研究特殊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采取特别扶助措施,推进特殊教育加快发展。”这里十分明确了教育部门的职责以及残联的协同作用。
    文件还以单独的一段要求:“各级残联要配合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继续组织开展好“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使之真正惠及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扶残助学;要协调党、政领导同志走访慰问特教学校、福利院和残疾人家庭,勉励残疾学生自强自立;要注意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作用,组织各类别残疾人举办各种文体活动,感召和动员社会;要切实做好助残日期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组织工作,使各项活动落到实处,真正为特教学校、残疾人家庭、残疾学生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残联当前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从传统的观念、体制以及工作方式中解放出来。
    残疾人才是残疾人事业的主体。“没有我们的参与,不要做关于我们的决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这是残疾人国际(DPI)1981年成立时确立的口号。人权理念在2006年12月颁布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也处于核心地位,中国残联领导代表中国政府在这个公约上签了字。现在的情况是,我们的中央领导、中央的文件都已经把发展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教育提高到保障基本人权的高度。需要跟进的是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残联。我在最近接受大连日报记者采访时强调:我们(孤独症患者及其家属)需要的不是怜悯和慈悲,而是对我们的权利的尊重,因为我们是享有权利的人。我们应该从以慈善为本的方针转向以权利为本的方针,并且从医学模式转向社会模式。唯有这样才能够实现中国残联成立时提出的“平等、参与、共享”的先进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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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4:38:57 | 只看该作者

re:顶一下,谢谢桥桥妈

顶一下,谢谢桥桥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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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7 20:34:31 | 只看该作者

re:把教育部门的职能融入到残疾人事业中来,是...

把教育部门的职能融入到残疾人事业中来,是上述文件中的要点之一。
面临上学的孩子和家长们,让我们多带些自信去沟通交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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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09-5-17 20:26:53 | 只看该作者

特教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中央编办 中国残联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1.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3.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政策,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4.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地区要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地方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5.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6.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7.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8.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在人口30万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在地市范围内,统筹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东部地区也要加大投入,按照本地区特殊教育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
各地要统筹安排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特教班、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和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的建设。
9.做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
10.加大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院)正常运转。各地要从特殊教育学校(院)人均成本高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院)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证学校(院)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
中央财政将继续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不断提高。中央财政加大专项补助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地方办好现有的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
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院)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三、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11.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在课程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的培养。
12.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重点推进县(区)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
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
13.大力加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同时,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的建设。不断更新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教学内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14.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建好国家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教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促进优质特殊教育资源共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特教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15.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各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继续开展盲文、手语研究,使之更加科学、实用。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16.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适应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提高的需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特教师资的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级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或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各地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时,要把特教师资培养纳入培养计划。加大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力度。注重特殊教育专业训练,提高培养质量。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
各地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依托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其他有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
17.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并保障落实。
18.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要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五、强化政府职能,全社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19.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地要把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把特殊教育发展列入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税务、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和责任,在保障残疾孩子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工资待遇、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教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20.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加大特殊教育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政策,积极鼓励个人、企业和民间组织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来源:中国政府网)
刘延东在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
大力提升特殊教育事业水平    让教育之光照亮每位残疾人的人生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在出席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时强调,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大力提高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使广大残疾人共享教育改革发展成果。
刘延东指出,特殊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特教事业,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目标的有效途径,对于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全面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刘延东强调,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精神,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水平,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教育,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要发展基本覆盖所有残疾人的特殊教育网络,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技能培训,为残疾人受教育提供多样化的帮助和服务;要加快培育良好的社会氛围,宣传残疾人顽强拼搏、自强不息的先进事迹,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共同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局面。
刘延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坚持特教特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律法规,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办学和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条件,加强特教教师队伍建设和保障。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残联名誉主席邓朴方出席会议并讲话。教育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和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部分特教先进单位代表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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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7 20:26:01 | 只看该作者

2009.5.17 全国助残日

关于开展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残工委[2009] 1号)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 中央宣传部/教育部 / 财政部 / 民政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国家广电总局 / 解放军总政治部 / 全国总工会 / 共青团中央 / 全国妇联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党委宣传部,教育、财政、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广播影视厅(委、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工会、团委、妇联、残联:
2009年5月17日是第十九次法定“全国助残日”。在全党、全国人民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喜迎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组织和开展好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对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推动“十一五”期间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和谐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围绕主题,精心组织好各项活动。
一、主题
关爱残疾孩子发展特殊教育
二、 背景
特殊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权利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初步形成了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到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既与普通教育融合又相对独立的教育体系,尤其是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取得突破性进展。据统计,到2008年,全国特教学校发展到1640所,在校学生41.7万人。
特殊教育的发展,不仅促进了残疾人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的全面提高,而且提升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但由于我国残疾青少年数量多,特殊教育起步晚,基础薄弱,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盲、聋、智障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普遍低于健全儿童少年。加大力度,全面推进特殊教育特别是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是摆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关心特殊教育”。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既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将其纳入法制轨道依法推进,切实改善残疾人教育状况,提高残疾人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要求,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
三、措施
(一)召开专题会议
各地区要在全国助残日前召开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会议,围绕此次全国助残日主题,结合本地实际,专题研究特殊教育工作,查摆问题,明确责任,部署全国助残日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做好调查摸底和政策落实检查
各级残联要继续做好本地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实际情况及时向政府主管领导和教育部门汇报。特别是中西部待建特教学校地区的残联要协助教育部门,认真核查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数量,为特教学校筹建做好相应工作,积极推进《“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的落实。
各地教育部门要与人事、财政、残联等部门联合组成专项检查组,以特教学校为重点,检查特殊教育津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两免一补”等政策落实情况,确保特教教师和残疾学生的权益。
(三)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
教育部门要协同财政、残联等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按照普惠加特惠的原则,专题研究特殊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采取特别扶助措施,推进特殊教育加快发展。
民政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妥善解决好生活在福利院的孤残儿童少年的就学问题,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促进孤残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少先队组织以及驻军和武警部门要通过开展送温暖、青年志愿者助残、巾帼建功、手拉手红领巾助残以及军民共建、警民共建等形式帮扶残疾家庭和残疾学生。
各级残联要配合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继续组织开展好“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使之真正惠及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扶残助学;要协调党、政领导同志走访慰问特教学校、福利院和残疾人家庭,勉励残疾学生自强自立;要注意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作用,组织各类别残疾人举办各种文体活动,感召和动员社会;要切实做好助残日期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组织工作,使各项活动落到实处,真正为特教学校、残疾人家庭、残疾学生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各类特教学校、特殊教育培训机构可结合助残日主题,通过举办展览、召开座谈会、开展才艺表演等多种形式,展示特教事业取得的成就,展示残疾人的艺术才华。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党委宣传部门、广电局要将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的宣传报道纳入年度宣传工作总体计划之中,统一部署,统一安排。
中央及各地方新闻媒体要结合本次全国助残日主题,深入宣传各级党委政府为加快发展特殊教育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社会各界扶残助残、帮助残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的感人事迹,宣传各级党政军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残疾人的动人场面,宣传在全国助残日期间组织的各种活动,在全社会掀起关注特殊教育的热潮。
各级残联要充分利用网络、手机短信、公共大屏幕、橱窗等媒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宣传活动,进一步营造关心、支持特教事业、有利于特教事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宣传口号
1.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
2.加强残疾孩子教育,创造残疾家庭未来。
3.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扶残助残,有你有我
5.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6.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7.倡导助残风尚 构建和谐社会。        8.平等教育,共享未来
9.知识改变命运 教育改善人生。        10.让每一个残疾孩子走进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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