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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儿们接受融入教育的政策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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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10:3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两会时,见到了市教育局的徐局长。我花了近半个小时,向他介绍了自闭儿童家庭的困难,特别是随班就读方面遇到的普遍困难。徐局长非常耐心地听完所有情况,表示了理解和支持。
他说,目前我们的政策一直是鼓励和支持融入教育的。同时还表示全市教育系统会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会后不久,与教育局研究所的工作人员联系上。从那里了解到我国这方面更加详细的政策。下面是研究所翟所长写的一篇文章,如果大家在随班就读时遇到问题,也许可以找到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争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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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   
【关于大面积普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宏观构想】
(本文发表于2008年第1期《教育发展研究》)
    相对于全国普通九年制教育99%以上的入学率,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高、近年来特殊教育发展缓慢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社会的歧视、经费投入不足、教育公平缺失、家庭生活贫困等诸多因素制约着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更加优惠的教育援助,既是构建以民生为本的和谐社会、提高人口素质的题中之义,又是“两基”后增强教育自身能力的历史性诉求。
    一、树立新的残疾人教育观,正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业已出现的萎缩现象
一直以来,我国始终缺乏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的官方统计资料。实事求是地说,我国残疾人教育自1988年全国第一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之后有了迅猛的发展,1990年全国有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学校746处,在校学生仅为7.2万名,而5年后的1995年,在校残疾儿童少年达到29.56万名,增长了311%。其中,在普通学校特教班及随班就读残疾生为17.73万名,盲聋哑学校的残疾生8.32万名,弱智儿童学校及辅读班就读的残疾生3.51万人,全国有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学校1379处①。走过了“八五”进入“九五”时期,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出现了发展步伐放缓的趋势。1996-1999年4年全国在校残疾生数分别为32.11万名、34.06万名、35.84万名和37.16万名②。从“九五”末2000年全国在校残疾生37.76万名起,到“十五”末的2005年,全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人数逐年下降。2001-2005年5年全国在校残疾生数分别为38.60万名、37.45万名、36.47万名、37.18万名和36.44万名。2007年6月教育部发布的《200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6年全国在校残疾生较上年又减少了0.15万名,仅为36.29万名,比2000年下降了3.89%。全面分析我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走向会发现,从1990年7.2万名的“谷地”,经1995年的29.56万名攀升到2000年的37.76万名的“峰端”之后,然后逐渐趋平甚至下降,一直下降到2005年的36.44万名和2006年的36.29万名。
那么,究竟有多少残疾儿童少年未能在学龄期接受教育呢?2001年6月,我国首次对0-6岁残疾儿童抽样调查,推算儿童残疾年平均发现率为1.946%③。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报告表明,2000年全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为39.06万人④,而那一年全国在校残疾生为37.76万名,入学率不足50%。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面向残疾人的学校教育主要以感官损伤和智力落后为对象,尚未把肢体残疾、综合残疾、学习障碍、交往障碍、情绪行为障碍儿童,以及病弱儿童、孤独症儿童等纳入特殊教育领域,实施“零拒绝”。即使听力、视力、智力残疾,我国的甄别标准也比国际通行的标准高。在我国,听力损失在26-40分贝不属于听力残疾的范围,听力残疾的定义标准远远高于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定。
没有特殊教育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其实,残疾儿童比正常儿童更需要教育。一个无残疾的文盲可能靠健全的身体在社会上谋到生计,而一个身患残疾的文盲只能流落街头,充当乞丐。事实上,排除个人身心障碍的束缚,使有身心残疾的学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适合他们身心发展的学校教育,几乎成为每个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最后篇章。
二、为残疾人提供教育服务在我国有着优良的传统,也是世界各国的共识
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水平无疑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教育发展水平的最重要标志。不论医学怎样进步,都不能完全消除人类对所有病因的控制和对一切先天残疾的杜绝。而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近亲结婚、战争、贫困、犯罪、人为公害等非疾病原因造成的人类残疾也会长期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残疾将伴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全过程。
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自古以来就有开明的残疾人政策。夏商周时期有减免残疾人税收的规定,《周礼》记载:“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一曰养老,二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福。”⑤春秋时有问疾、养疾(收而养之,官之衣食)的政策。从秦汉到明清,开明统治者都设有“悲田制”“福田制”和“养济院”等专门机构关注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周代出现了公有性质的残疾人教育。新中国1951年颁布的《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将聋哑、盲人等特种学校作为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88年11月第一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为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揭开了新的里程。
近年来,国际社会为了防治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不断严重的残疾人问题,不断修正残疾人教育政策。美国总统布什2006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包括支出111亿美元用于各州特殊教育拨款,这一额度比上一年增加了5800万美元,比2001年以来用于资助残障学生的经费增加了75%⑥。俄罗斯于2000年3月对1997年颁布的《发展偏常学生特殊教育(矫正)机构规范章程》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规定特殊教育机构要实现宪法赋予儿童的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学生的生活负责。英国于1978年发布了“沃诺克报告”,在世界上首次提出用“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概念取代“教育迟缓”,特殊教育对象范围的扩大促使地方教育当局重新组织特殊教育学校。韩国于1994年全面修订的残疾儿童教育政策增加了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的条款,特殊教育的概念由采用盲文、手语和身体辅具进行的教育、娇正或作业训练,扩展到适合残障儿童特点的普通教育、治疗教育和职业教育。日本的特殊教育经过战后半个世纪的发展,残障儿童的特殊教育已纳入义务教育。为了使特殊教育在新世纪有更大的发展,今后日本的特殊教育将向特别支援教育转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久前发表的《2007年全球普及教育观察报告》指出,虽然全球在普及初等教育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要达到《千年发展目标》提出的2015年普及教育的目标,任务艰巨而紧迫,作为减少文盲率的重要途径之一必然是大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致力于创建社会公正、机会均等和民主参与的和谐社会、在世界上有影响力的中国,已经把关心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写入了党的十七大报告,这意味着以公平为显著特点的教育不再对残疾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排斥。因为教育的排斥将会转化为社会的排斥与隔离,可能潜移默化地转化为一种文化现象持续下去。
三、科学确定我国大面积普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目标和任务
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提出的“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残疾人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普残教育燎原计划”,具体思路是:
——以九年义务教育为普及方向,并创造条件积极向学前、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延伸;
——以6-14岁残疾儿童为普及主要对象,并创造条件延长到0岁和18岁;
——以视力残疾、听力言语残疾和智力残疾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为受教育群体,并适度关注肢体残疾、综合残疾、孤独症患者等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需求;
——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的基础上,逐步免除服装费、餐费、寄宿费、为完成学业所必须的康复器具费等全额教育费;并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学前、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按培养成本和残疾者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一定数额的教育费。
确定残疾儿童九年义务教育,并创造条件积极向学前、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延伸,是基于目前我国基本实现“两基”的成就出发。2006年全国实现“两基”的地区人口覆盖率达到98%,占全国96%的2973个县通过了国家“两基”验收。我国“十五”期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41.4%,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为52.7%,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21%。普通中小学教育入学机会问题的基本解决,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呈现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基础。当然,我们不应排除残疾人对接受高等教育的良好预期。
确定6-14岁的残疾儿童少年为教育对象,并前伸到0岁、后延到18岁,是基于儿童残疾出现率和发生率大都集中在婴幼年阶段和高中阶段“十一五”末80%普及率的实际情况。以智力落后出现率为例,0-4岁为0.7%,5-9岁为0.54%,10-14岁为1.15%,15-19岁为1.61%,而20-24岁为0.9%,25岁以上只占0.13%⑦。残疾儿童的甄别、干预愈早愈有利于教育和康复工作的开展。我国现有的1605处特殊教育学校大都是九年一贯制,有的还担负着部分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任务。事实上,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残疾人完整地接受15年乃至18年的基础教育后,便完全具备以平等的地位与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共享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的能力。
确定视、听(语)、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为受教育群体,是《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规定;而兼顾肢残等其他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是出于教育能够预防致残的诉求。2006年9月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9条规定,“对视力残疾、听力言语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这三类儿童少年只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年满6周岁时便不受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制约,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不得免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将入学年龄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具有优质特殊教育资源的地区,可以尝试招收肢体残疾、综合残疾、孤独症患者等儿童和少年。全球业已形成的共识是,教育能够减少残疾人问题的发生及其严重性,每个残疾人都有权表达对教育的愿望。
确定在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的基础上,逐步免除服装费、餐费、寄宿费、为完成学业所必须的康复器具费等全额教育费,是基于我国未来经济实力和大面积普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目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2020年人均GDP比2000年翻两番的奋斗目标,即由950美元增加到3800美元⑧。我国自1989年起设立了年度定额为2300万元的特殊教育补助费;2002-2006年,由中央文明办出资2500万元在16个省(区、市)设立了扶残助学项目;2004-2006年,中国残联实施了总额为7500万元的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据2005年《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披露, 2005年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的总支出为190479.8万元⑨,占当年全国各类教育经费总支出的0.286%。据来自全国各地不同研究视角的调查,残疾儿童家庭大都处于中低收入水平,持有城市低保和农村特困证的家庭,大都有残疾儿童;而由于遗传因素造成的累代残疾,连维持生活的日常费用都很拮据,不可能把钱用在教育上。有研究者调查,我国西部12省(市、区)因贫困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达183355人,占失学残疾儿童总数的46.94%,中部经济欠发达的6省因贫困失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达135181人,占总数的35%⑩。可以断定,2000年以后出现的全国残疾儿童入学率低迷的多半原因,是由于残疾儿童家庭经济状况不良和残疾教育经费短缺所致。其实,各级政府对投入不足造成的残疾儿童教育“瓶颈”洞彻肯綮。自2001年起,免除国家扶贫开发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书本费、杂费,补助寄宿制学生生活费,其中中央财政负责提供免费教科书,地方财政负责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这项简称为“两免一补”的政策,其受益面包括残疾儿童在校生。教育部还提出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残疾生特殊教育学校实行“两免一餐”,即提供免费午餐。可见,实施“普残教育燎原计划”,在全国范围内为视、听(语)、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在“两免一补”的基础上,进而免除服装费、餐费、寄宿费、为完成学业所必须的康复器具费等全额教育费,实现85%以上的普及程度,是残疾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教育义务的必要条件。
四、实施“普残教育燎原计划”的政策保障措施
实施“普残教育燎原计划”,实现大面积普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目标,需要一整套全面而有效的政策,以此确保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的充分被尊严。
1.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各级政府统筹发展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管理运行机制
“普残教育燎原计划”应由国务院领导,由教育部会同财政、民政、卫生、残联、妇联等机构,以我国2005年特殊教育学校12790.06元生均教育费⑾为基数,拟订一个完成视、听(语)、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两免一补”后,逐步免除服装费、餐费、寄宿费、为完成学业所必须的康复器具费等全额教育费可操作的方案,按东部、中部、西部不同地域、不同消费水平,具体测算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所需费用,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分担比例,制发全国统一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券”。凡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同时,或业经医学甄别、鉴定确认残疾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发放。凡持有“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券”的不论是否在户口所在地就读,均享有“两免一补”和逐步免除全额义务教育费的待遇。其他年龄段和其他残疾类型的残疾人接受教育的经费援助办法,则采用专项补助金的形式一步一步地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各地实施《义务教育法》等检查时,应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问题作为专题。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委托国家教育督导团会同中国残联,对各地实施“普残教育燎原计划”进行专项督导。
2.拓宽包括普通学校、康复机构和家庭在内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安置渠道
自1994年6月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提出了全纳教育的概念以来,各级各类学校都面临着接纳服务区域内所有学龄人不论其个体差异都不被排斥在平等教育机会之外的使命。 “除非有不这样做的令人信服的理由”,“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 ⑿。实施“普残教育燎原计划”后,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可能出现“井喷”现象,必须打破单轨制,坚守每个儿童都有特殊教育需要的理念,采取多层次教育安置的方式。包括:①残疾儿童少年全日制特殊教育学校;②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班级;③普通学校的普通班级+部分时间资源教室;④部分时间普通班级+特殊教育班级;⑤残疾人教育康复院或其他隔离性教养机构;⑥能定期送教上门或接受远程教育的家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全面规划各种教育渠道的规模和数量,确保每一个残疾儿童少年根据个体差异得到最适宜的安置,能接受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康复训练,以便提高残存功能,增强自立能力,成为残而不废的人。
3.各类在职师范和教师职后教育应当渗透接纳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特殊需要内容
未来残疾人教育事业能否实现美好的前景,关键在教师,而我国受过专业训练的特殊教育师资严重缺乏。目前,美国、日本、英国、俄罗斯、挪威、加拿大等国家的特殊教育课程已列入普通教育教师的必修学分,成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必要条件。无论实施“普残教育燎原计划”的需要,还是回应全球兴起的全纳教育的需求,各级各类师范教育学校必须增设能应对教育特殊需要内容。除盲文、手语等特别专业的技能外,未来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必须具有在全纳教育的政策下和谐一致工作的素养,具有在正常儿童与残疾儿童混合的教学班中进行有差异教学的技能,具有完善的教育特殊需要儿童的知识、态度和技能,包括理解不同的残疾人、有效教与学的范式、科学的干预策略等,并能为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生的继续学习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各级政府要为专门从事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教师提供更加优惠的待遇,并为在普通学校从事特教工作或担负随班就读的教师增加一定数额的津贴。
4.通过立法为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创造公平和持久的国家教育制度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修订和制定的《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应实施细则、办法等,都体现了对残疾人的关注和保护,特别是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1994年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对于维护和促进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权发挥了积极作用。10多年的实践表明,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事业尤其需要国家司法的介入,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颁布一部专门的维护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权利的法律尤为重要和必要。联系世界各国残疾人教育的立法经验,我国学界曾提出,现阶段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残疾人教育振兴法》或《特殊儿童少年教育与康复权利促进法》的时机已基本成熟。从某种意义上说,“普残教育燎原计划”能否顺利实施,必须得到法律强有力的支持。
综上所述,切实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为其平等接受教育提供更多的援助,是一项事关残疾人福祉、事关国民素质与民族振兴、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大事。教育在帮助和促进残疾人回归主流社会究竟具有多大的作用虽然还是一个有待论证的命题,至少,接受了基础教育的残疾人不至于流落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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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14:39:49 | 只看该作者

re:柳茵,谢谢你!又逢两会,我也在编写融合教...

柳茵,谢谢你!又逢两会,我也在编写融合教育的提案了,感谢以琳,有了这么好的素材给我们用.我要好好研读这方面的法律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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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15:06:40 | 只看该作者

re:辛苦了!期待ing

辛苦了!期待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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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22:05:59 | 只看该作者

re:向你们致敬!

向你们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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